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燃气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条 为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对违反燃气法规的行为以及燃气事故隐患进行投诉举报,确保燃气管网和燃气用户的安全,维护港华燃气公司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燃气法规,**本办法。
*二条 燃气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对象,是指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向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举报邮箱xufeng266@或举报电话88593111,及社会公用服务平台(如110等),举报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燃气法规等规定的行为,以及报告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的行为,并经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查证属实的有功人员。
*三条 燃气违法行为和燃气事故隐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开挖及取土,或其他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2、 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
3、 私自改动燃气设施,盗用天然气的行为。
4、 私自改动燃气计量表具造成计量不准的行为,或发现坏表而不及时报告的行为。
5、 燃气设施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6、 冒用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名义推销相关燃气产品或服务。
*四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或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及有关确凿凭据(或复印件),并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等。
*五条 举报案件经查实结案后,根据举报人举报材料的真实程度、配合情况以及索赔的金额、避免的损失大小等确定奖励方式和金额。
*六条 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采取表扬、通报表彰、向举报人单位发表扬信等方式。
*七条 物质奖励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一) 举报的情况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用户有违法所得行为的,公司依法追缴该用户违法所得,并提取追缴违法所得20%给予奖励。
(二) 其他举报行为,由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根据避免的大小,酌情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八条 奖励的实施。举报人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可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另也可根据受奖人的意愿,采取邮寄或公司派员送达的方式。
*九条 举报同一事件只奖励一次。但举报事件被查处后,违法单位或个人再次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经举报并查实,可再次给予奖励。对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由联名者代表统一领取奖金。同一违法行为,被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只奖励**举报人,**举报人顺序以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受理的时间先后为准。
*十条 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实行专款**。
*十一条 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对举报奖励人员的有关资料查验核实后,应密封加印存档,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调阅。对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将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条 本办法的较终解释权归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所有。
词条
词条说明
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燃气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条 为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对违反燃气法规的行为以及燃气事故隐患进行投诉举报,确保燃气管网和燃气用户的安全,维护港华燃气公司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燃气法规,**本办法。 *二条 燃气违法行为及事故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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