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登记
*六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
(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
(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
(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七条 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
(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
(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
*八条 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持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登记机关发证时应当返回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一份由登记机关盖章的《气瓶使用登记表》。
*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并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
*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的明显部位标注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性标记。
*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有下列情况的气瓶不予登记:
(一)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
(二)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过违规修理、改造的气瓶;
(三)**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
(四)无法确定产权关系的气瓶;
(五)**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六)其它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规定的气瓶。
词条
词条说明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本指南依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 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制定,是实施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申请单位可参照本指南为接受现场鉴定评审做相应的准备工作。 1.2 本指南仅适用于 A、C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A2 抽 样 A2.1 抽样方式 抽样方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型式试验样品(试样)由型式试验机构在制造单位成品库或者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应当保证抽样合理,能够覆盖制造单位申请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 对于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由进口代理商按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F规定的样品(试样)数量,提供抽样地的抽样产品。
《简规》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统一。《简规》既体现技术上的先进性,又适合我国简单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测检测和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我国已成为简单压力容器生产的大国,相当多的简单压力容器用于出口,为使我国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减少技术文件准备过程中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应使符合《简规》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其安全性能也尽可能满足国外规范的要求。 &nbs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管理程序 **条 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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