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于2003年11月25日进入原告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08年12月31日签订了期限为2009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被告担任某门店的电脑主任职务。2008年9月13日被告在原告举办中秋促销活动期间,在征得了业务部贺财务部的同意后,以团购形式向某公司销售30台某**电脑。时候被告因工作失误未按照原告的规定办理团购申请单。2010年4月6日原告进行了通报,后被告作出情况申明,承认了工作疏忽。5月5日原告以被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后被告提出仲裁申请,原告不服,向*提起了诉讼。 【争议焦点】 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判决】 认定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的情况,被告以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被告相应的赔偿金。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许律师的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被告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就成为了本案的关键。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贺重大事项进行公示,告知劳动者,由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张某的销售行为属于该单位规章规定的严重违纪的情形,因此原告以被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原告需要支付被告相应的赔偿金。注意,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给被告二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二十六条**款**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 *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 *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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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1、女方虐待婆母,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儿媳虐待年老婆母的行为,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是不允许的。是夫妻感情变化甚至破裂的原因,一旦女方的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男方要求离婚,应当视为感情已破裂,人民*可以判决离婚。 2、家长粗暴干涉儿女婚姻犯不犯法 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刑法中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以刑罚。可以依法起诉,已构
原告乐某诉被告黄某归还借款200万元。因原告乐某仅提供被告写的借条作为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全部借款事实,二审*审理后对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仅予以部分认定。 在二审*的审理中,原告乐某向*提供建设银行查询单,证明原告曾通过建设银行转帐63万元给被告黄某,作为履行200万元借款的一部分。原告称其余款项通过现金支付给被告黄某,被告黄某也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条。 二审*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向原
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持有深圳十年有效期长期居住证、加上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本的非深圳户籍就业人员,可以享受到与深圳户籍居民几乎同等的出入境政策,包括深圳*有的赴港“一签多行”。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提示:随着赴港人数增多,赴港逗留事件会频繁发生。中国香港入境处得知新政策后,已经就打击和查处非法劳工这方面做了相关的准备和应对。在这方面,主要还是依靠中国香港入境处和中国香港的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查处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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