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于1998年进入某照明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从事质量检验的工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某的月工资;同时,在《员工手册》中约定“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基本工资的70%”,某照明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也是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来支付加班费。2011年6月张某离职,并于同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单位支付在职期间所有加班工资差额部分。 争议焦点 1、 单位规章制度中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是否有效? 2、 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在职期间的所有加班工资差额,是否有时效和举证责任的限制? 审理情况 市仲裁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某的月工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张某的月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来支付加班费,张某已经提供了在职期间的工资单,证明了加班时间和工资,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应当补足差额。 单位不服上诉至闵行区人民*,一审法律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加班工资基数应以劳动者月正常出勤所得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月工资出勤工作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的,予以相应扣除”。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应当补足差额。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 风险提示 该公司的《员工手册》长时间未进行修改,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法律变化很快,上海市高级人民*内部指导意见专门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说明,明确了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资来支付加班费,具体的内容与一审*中判决写明的理由相同。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掌握较新的劳动法律,并根据法律的变化及时修改相应的规章制度,避免相应的风险。
词条
词条说明
【案例回放】2011年1月,某杂志编辑李某已怀孕7个月,但从2009年8月进入这家杂志社起,单位**给她缴过社保,“现在要生宝宝了,我是外地**,只能通过单位缴金才能享受生育保险,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目前,区劳动*部门已介入调解,杂志社口头承诺会结清欠款和补缴社保。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许宜群律师点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
案例: 郑生和卖房人姚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6万元。但该中介谎报房屋实际建成年代,因实际房龄较老,导致郑生的贷款年限不如当初预计的长,月供数额得提高。较终郑姚两人协商后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姚生部分损失。郑生问是否不应支付6万元中介费。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点评: 中介与郑生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双方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中介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向郑生如实报
高昂的房价,让市民纷纷将购买房屋的目光投向临近城区的农村,希望用比较便宜的价格,购买农村居民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起来的房子。 这些投资者认为,用较**格购买的农村宅基地房子,不仅能解决目前的居住问题,还可以投资。毕竟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近郊农村的房子随时都有可能进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拆迁。现在以较低的价格买下来,等到拆迁的时候可以获得一笔丰厚的赔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工作大面积展开,因拆迁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近日有很多关于保险的纠纷来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本所咨询,现就哪些人较需要买保险做出详解: 一是中年人:主要是指40岁以上的工薪人员,他们要考虑退休后的生活**,就**考虑给自己设
公司名: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许宜群
电 话: 755-83283091
手 机: 13809892972
微 信: 13809892972
地 址: 广东深圳罗湖区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1109室
邮 编: 518031
公司名: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许宜群
手 机: 13809892972
电 话: 755-83283091
地 址: 广东深圳罗湖区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1109室
邮 编: 51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