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總局表示,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額外幣及有價證券出入國境者,應當向海關誠實申報,此乃洗錢防制法*10條*1項及管理外匯條例*11條所明訂,且依照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4條各款規定,是以一萬美元等值為限制,如有**過部分且未申報者,則按照洗錢防制法*10條*3項規定,外幣予以沒入,有價證券則科以相當數額的罰鍰。
關稅總局指出,對於入境旅客常帶的菸酒類物品,應按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11條*1項*1款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菸酒免徵進口稅的數量為酒類一公升,捲菸兩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但以年滿二十歲成年旅客為限。如欲攜帶**逾上開免稅限額的菸酒入境,則依同辦法*4條*2項附表規定,限酒類四公升,捲菸八百支或雪茄一百支或菸絲四磅以內,並應主動向海關申報,由紅線申報檯通關完稅放行,隱匿不報者將依海關緝私條例*39條*1項沒入其貨物,並得依同法*36條*1項論處,如果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者,還須依菸酒管理法*46條*4項規定移送**機關偵辦。
此外對於攜帶人民幣出入境限額為人民幣二萬元,此乃依民眾攜帶人民幣入出境之限額規定*1點所規定,因此**過免申報限額時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對於**過限額部分,入境旅客需自行封存於海關,俟出境時准予攜出,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額部分均予以沒入,另攜帶新臺幣出入境以六萬元為限,**出者須經*銀行核准,未經核可者依出境旅客攜帶**額新台幣保管及處理措施*1點規定,委託親友帶回或航運公司保管,或兌換外幣報請海關登記後攜帶出境,關稅總局重申,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主動向海關詢問,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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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緝字* 1011016 8761 號令修正發布* 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 三、海關接獲密報時,應將接獲時間、內容及是否受理登錄於電腦。該項 密報經研判是否受理後,海關應回復舉發人;如舉發人未提供聯繫方 法致無法回復者,應於電腦資料內記明事由備查。 前項密報內容如經研判為空泛籠統,海關應請舉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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