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夫妻共同财产有关的热点问题(一)

      1、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任以及数额由*视具体案情处理。   2、“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   3、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答:区分情况:   (一) 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具体可酌情处理。   其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否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为共同财产。   (二) 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解释,人民*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解释,人民*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4、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答: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5、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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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瞒已婚事实被单位开除

    一位女青年,她对工作单位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结果被单位发现,就此开除。 她觉得很冤,但单位认为“这性质就像学历造假一样,是诚信问题 律师说法:公司此举不是合法裁员。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以这样的理由解聘小刘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中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合同的规定。”张律师说。 律师表示,公司此举不是合法裁员,这样单方面解除合同,公司

  • 代通知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案例:王某于2011年5月应聘到某度假村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是超市收银员,工资为基本工资+效益工资。3个月后,由于王某不胜任收银员工作,度假村将其调到客房部作前台接待。因为没有作前台接待的经验,又加之“十一黄金周”到来,客流量骤增,王某工作中频频失误,几次遭到游客投诉。2011年11月初,度假村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王某在度假村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1560

  • 试用期单位也应交社会保险

    李先生在深圳市中区某企业工作了4年,因为家庭原因,李先生要离开深圳,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转移相关社会保险档案。但李先生办理手续时发现,企业欠缴自己半年多的相关社会保险。单位辩称,其中半年是试用期,企业不能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经过咨询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后,李先生得知公司此举明显违反了《劳动法》。 李先生称,4年前他通过一家中介机构介绍,来到中区一家食品厂工作。当时,李先生与单位协商,试用期半年,合格

  • 借名买房差点钱房两空

    近日,李先生收到了来自某市中级人民*的二审判决书,位于某区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有了归属,他的心也放了下来。为了帮失去父亲的侄子购买新房,李先生找到侄子的母亲,也就是他的弟媳**名贷款,当时商定侄子日后返还购房款及装修费。房屋首付、贷款都是李先生所付,但房产证上写的是弟媳的名字,结果李先生差点钱房两空。为此,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弟媳告上法庭。 在二审中*认为,涉案房屋的购买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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