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温先生2005年向刘小姐买了房子,但因为种种原因,只有土地使用证,而土地使用证一直是刘小姐的名字,到去年才出了房产证,在2005年到2010年取得房产证之前的年间土地使用证不能过到温先生名下,现在取得了房产证了,想过户的时候刘小姐告知,她老公因欠别人钱被告了,查封了温先生还未过户房子……PS:房子是刘小姐未结婚前就卖给了温先生……现在是刘小姐的老公所欠钱的乙方咬着温先生房子不放,温先生能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吗?要怎样做呢?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评析:刘小姐与温先生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有效且已经生效,且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只是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且未办理过户的原因是因为卖方刘小姐没有办理好房产证,因此,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过错不在温先生,根据《较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十七条的规定,*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温先生,可以向查分房子的*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向*申请解封未过户的房子,并尽快到房管局办理房子过户手续。 本律师提醒买房者购房的时候:**要注重实地调查。签约前,买方应作些调查,先到房屋实地考察,了解房屋的居住情况、相邻关系、物业维修资金和物业收费等情况。其次,买方应至交易中心查询该房屋的产权情况,有无抵押、租赁或被查封等。再次,到房屋所在*查明该房屋内**情况。最后,签约前多查相关证件。比如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等,以确保卖方具有合法资格。同时,买方付款应与卖方履约挂起钩来,比如签约、交房、过户等环节当卖方完成后再相应付款,并且约定卖方违约时买方可相应推迟付款的权利。最后,为**资金安全,较好能采用资金监管。这样才能真正避免发生此类型的纠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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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侨香村部分福利房违规转租现象,监管部门深圳市住建局前晚就监管处罚问题通报称,根据《深圳市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规定,安居房(政策性住房)上市前,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出租或转租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安居房用途的,由住宅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将住房恢复原用途,并处以每套2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友质疑:处罚两万元太轻应收回福利房
8月22日上午,深圳市**召开全市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工作动员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 《暂行措施》从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完善城市更新地价政策、强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管理三个方面提出对策。其中包括,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
李先生在深圳市中区某企业工作了4年,因为家庭原因,李先生要离开深圳,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转移相关社会保险档案。但李先生办理手续时发现,企业欠缴自己半年多的相关社会保险。单位辩称,其中半年是试用期,企业不能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经过咨询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后,李先生得知公司此举明显违反了《劳动法》。 李先生称,4年前他通过一家中介机构介绍,来到中区一家食品厂工作。当时,李先生与单位协商,试用期半年,合格
案例: 郑生和卖房人姚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6万元。但该中介谎报房屋实际建成年代,因实际房龄较老,导致郑生的贷款年限不如当初预计的长,月供数额得提高。较终郑姚两人协商后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姚生部分损失。郑生问是否不应支付6万元中介费。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点评: 中介与郑生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双方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中介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向郑生如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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