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的效力相同】

    【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价格】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债务的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债务的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照本法*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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