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的效力相同】
【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价格】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债务的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债务的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照本法*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词条
词条说明
建设工程合同 【定义与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合同形式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招标投标原则】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建设工程的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
为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事项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八项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建立劳动关系,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明确期
对于HR来说,发生劳动争议是较头疼的了;被员工告上法庭,不免让人倒吸一口凉气!平日里听你指挥的员工,现在把你告到法庭,平起平坐在公堂之上,你不但不能再对他发号施令,而且相关的企业管理制度等都将受到法律的质疑。也有的员工来时信誓旦旦,让他签合同、协议时,他眼也不眨一下全盘接受,是够爽气的;可走时也爽气,管你说他违约还是缺德,给你来个“黄鹤一去不复返”,如果主动追究他们的责任,这官司能赢吗? 很多人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7条**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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