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木工程合同履行的含义
土木工程合同的履行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标准等要求,各自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度,合同履行可分为全部履行、部分履行和不履行。
发包方来说,履行土木工程合同较主要的义务是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而承包方较主要的义务是按约定交付工作成果。但是,当事人双方的义务都不是单一的最后交付行为,而是一系列义务的总和。例如,对工程设计合同来说,发包方不仅要按约定支付设计报酬,还要及时提供设计所需要的地质勘探等工程资料,还要根据约定给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而承包方除了按约定提供设计资料外,还要参加图纸会审、地基验槽等工作。对施工合同来说,发包方不仅要按时支付工程备料款、进度款外,还要按约定按时提供现场施工条件、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等;而承包方义务的多样性则表现为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施工进度不能**过合同工期等等。总之,土木工程合同的履行,其内容之丰富,经历时间之长,是其它合同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对土木工程合同的履行,尤应强调贯彻合同的履行原则。
二、土木工程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一定的经济利益的目的,满足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当事人一定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能用违约金或赔偿金来代替合同的标的;任何一方违约时,也不能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式来代替合同的履行,守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格、方式、地点、期限等完成合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对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判断合同各方是否违约以及违约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根据和尺度。
3.协作履行原则
即合同当事人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互谅、互助,尽可能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贯彻协作履行原则对土木工程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是一个经历时间长、涉及面广、质量、技术要求高的复杂过程,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往往就是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条件,只有贯彻协作履行原则,才能达到双方预期的合同目的。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每一项义务;本着共同的目的,相互之间应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平等协商解决,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当对方遇到困难时,在自身能力许可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给予必要的帮助,共度难关;当一方违约给工程实施带来不良影响时,另一方应及时指出,违约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顾全大局,尽可能不要出现较端化等等。
更多武汉法律顾问说法,请见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网!
词条
词条说明
技术合同 【定义】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原则】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合同内容】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本案所涉及的是民法上的关于“违反**义务之债与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以构建民法上的“**义务”的法律调整模型。 案情回放 1998年8月23日,原告王某、张某之**x入住被告沪市的某某宾馆。下午2时40分左右,王x经宾馆服务总台登记后,由服务员领入1911客房,下午4时40分左右在该客房被犯罪分子金
案例:李某个人购买车辆后到甲公司求职,双方约定:李某用自己的车辆,并且自己担任司机,为甲公司提供租车服务。后双方因报酬问题发生争议。 关于本案中李某此种“带车求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着一定分歧,有以下几种意见: **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形为一种为典型合同,或称为复合合同,是以租车为主并提供一定劳务的合同。 *二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劳动合同处理此类争议。李某为劳动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7条**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事
公司名: 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 徐女士
电 话: 027-88515709
手 机: 13387543047
微 信: 13387543047
地 址: 湖北武汉武汉市中北路世纪大厦1201
邮 编: 430071
公司名: 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 徐女士
手 机: 13387543047
电 话: 027-88515709
地 址: 湖北武汉武汉市中北路世纪大厦1201
邮 编: 430071
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拥有丰富的法律资源
¥1999.00
¥5500.0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