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20号)*十条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4、广东省实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备案前,消防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合格。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5、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十三条 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保存五年以上备查。”
目前,消防检测已经做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日常运营所必需的一项专项检测。同时也是火灾隐患排查、指导消防工作强有力的手段。
河南鑫安利消防评价有限公司具有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双项临时二级资质,公司拥有强大的*团队,在消防安全评价,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检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给各类消防工程与消防项目的火灾隐患提供专业的消防安全方案,为各单位的消防安全保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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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建设单位不再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监测报告! 环保部消息,自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环保部原文: 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办环评[2016]1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清理规范89项**
为了确定用工企业的工作场所是否存在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形成职业病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产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必须每年委托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报告交由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对于企业,很多相关事项还不了解,下面就一些必须要知道的知识进行讲解。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目的 安监部门要求企业每年做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为了维护职工权益,预防职业病的产生,维护安全
3月15日,记者从江西省环保厅获悉,日前省环保厅联合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环保部、国土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有关矿产资源规划时,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环评成为矿山资源规划“刚性需求” 通知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有关矿产资源规划时,应严格执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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