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制造项目开工前要有环评审批,可实际中要顺利拿到这一纸批文并非易事,必须通过环保从报批到验收层层从严把关,方能修成正果。可现实中,总有心存侥幸者尝试不拿环评就直接开厂生产,企图逃避环评审批,在生产过程中又置环评于不顾,为了减少环保支出违法排污。
可他们中的大多数或许不清楚,在环境执法日益频繁、污染打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的今天,这种侥幸心理可能会让产污者付出大!大!大!的代价。
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按照环保部脱钩要求重新更名,继承环保部直属8家环评机构之一——中环联(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的所有资质。2015年由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公司出资收购。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致力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友**估、环境领域的项目开发、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业务,是我国环境评价行业的**梯队成员和成员企业之一。
在我国,环评制度由来已久,早在1979年出台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便明确了要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环评。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专章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09年颁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将环评制度由建设项目,延伸到规划层次,是一个重大进步。近年来,国家环保部会同发改、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规划环评审查基本程序、水利水电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等规划环评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环评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和技术体系,逐步实现我国环评制度与国际经验接轨。
2015年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更是将政策环评的内容加入其中,可以说,给环评制度增加了多重紧箍咒,为涉环评违法添置了多条法律高压线。
中国绝大多数城市,以前很多新建项目都是边开工、边设计、边环评,环评办理好了,项目都建设好了,“补票”方式完成了环评手续,甚至还有一些重污染企业因怕被淘汰而擅自运行生产不“补票”的。
这是因为之前的环保法并没有对环评制度进行强制性规定,其法律依据主要是环评法。对未批先建的项目,环评法提出的要求是“限期补办”。该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未批先建的一种默认。
一些企业抓住这个制度漏洞,肆无忌惮地在未批复环评的情况下进行建设,因此导致现实中“先上车后补票”成为环评审批的常规模式。
然而,对于未批先建项目补办的环评,**很难拒批;对逾期未补办环评手续的,将处限额20万元的罚款,这对投资动辄上亿的重大项目来说,简直无关痛痒,对相关责任人也**于行政处分,对污染企业并没有起到威慑作用。这使环评制度失去了事前预防功能的初衷,使环评审批沦为一种形式和手续,**环境管理十分被动。
新《环保法》弥补了现有《环评法》中“限期补办”的漏洞,明确凡是依法应当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环评未批情况下,不论该项目建设本身是否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都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将依据新《环保法》*61条、63条进行处罚,轻则责令停止建设、处罚、责令恢复原状,重则拘留责任人。
这些法律条文表明,未批先建项目将不得再以补办手续的方式进行“补票”,而是被直接责令停建,罚款处罚;对拒不执行停建的,可以拘留责任人。这意味着只要未批先建,项目就得下马,真正落实了“不环评、无开工”。
从**那里公开的典型案例看,当前环评还存在另一种乱象:部分企业出钱让环评机构给企业项目做环评,环评机构拿了企业的钱后,就会顺着企业的意思做环评内容,怎么容***审批就怎么做内容,所谓“拿人钱财,替人xiao灾”。这样就失去了环评原本的功能和意义,本来是作为环境把关环节,阻止污染企业进行生产,一旦演变成企业的一种“拿钱买路”行为,功能和意义也就变质了。
优蚁君想提醒这些环评机构的是,新《环保法》已经对此规定了污染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产污企业造成污染了,环评单位不能置身事外,须要承担连带责任,不仅要接受法律规定的基本处罚,还要承担额外的民事责任。
新《环保法》*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环境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别以为这是一条咬不了人的纸老虎法律,就在2015年10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就对外通报称,东莞市长安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存在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私设暗管偷放自来水稀释水样等多种违法行为,性质十分恶劣。责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彻查涉案企业、在线监测负责单位、第三方运营单位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查处、严肃追责,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将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词条
词条说明
本报讯(川报集团记者 刘宇男)昨(15)日,省环保厅发布《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对冒用环评资质违法行为有关情况通报的通知》,要求被环保部通报的自贡市**、大邑县**和南充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落实整改事项,采取有效手段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要求各级**强化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审查工作,发现冒用、出租、出借环评资质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并报告上级**。 通报一:伪造环评报告获批 近日,环保部通报了6
用人单位是职业卫生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职业卫生培训所需的资金投入,将职业卫生培训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用人单位要把职业卫生培训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体系,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考核管理,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训练科目及考核情况等内容,并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
一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包括: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因素: 1>化学因素:粉尘、铅、三氯乙烯、苯、正己烷等 2>物理因素:噪声、异常气象条件、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等 3>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等。如:作业人员因接触患有炭疽病的牛、马、羊、骆驼等食草动物,或因接触受炭疽病传染的病畜皮毛、产品而罹患。 2、劳动过程中的危害因素:
公司名: 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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