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 2016年 *670号 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9日 【生效时间】2016年10月1日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发文机关】 ** 【内容提要】**决定对《*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增加一条,作为*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链接/art/2016/7/4/art_31612_754296.html 2、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40号 《关于明确特别关税起征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7月13日 【生效时间】2016年7月13日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内容提要】自按照《*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的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 链接/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08214.htm 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41号《关于实施腈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7月13日【生效时间】2016年7月14日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内容提要】根据《*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关税税则**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6年*31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5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链接/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08495.htm 4、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 *42号 《关于调整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7月20日 【生效时间】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内容提要】2015年根据**有关决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予以调整。申请人在向海关办理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时,对于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同时提交交通运输部门配发的、经营范围涵盖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链接/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10433.htm 5、商务部公告 2016年 *24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6月28日 【生效时间】2015年6月29日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商务部 【内容提要】2010年6月28日,*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较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6月29日起5年。 2015年6月26日,应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对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 链接/article/b/e/201606/20160601348524.shtml 6、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 *29号 《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3日 【生效时间】2016年6月13日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 【内容提要】? 为落实《**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明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导向,培育对外贸易竞争新优势,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编制了《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已经**批准,现予以发布。 链接/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809040.htm 7、南京海关公告 2016年 *8号 《南京海关开展企业主动披露试点相关事宜》 【发布时间】2016年6月30日 【生效时间】2016年7月5日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南京海关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海关企业主动披露试点管理工作,明确职责权限、规范业务流程,现将南京海关开展企业主动披露试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南京海关企业主动披露试点以“属地管理、企业自愿、海关指导”为原则,企业注册地海关为企业主动披露试点工作的主管海关。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提交主动披露材料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负责。 链接/publish/portal119/tab61998/info806428.htm 8、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公告 2016年 *602号 《南关于公布*四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对台小额贸易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7月6日 【生效时间】2016年8月1日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 【内容提要】? 福建省商务厅、广东省商务厅,福州海关、湛江海关: ?为进一步规范对闽台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推进对台小额贸易的健康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对闽台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商台字[2007]19号)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对台小额贸易业绩、海关监管设施等因素,现公布*四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对台小额贸易点名单,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福清南青屿、长乐松下、莆田秀屿、湄洲岛宫下和广东湛江乌石港等5个对台小额贸易点为*四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点。 二、以上5个对台小额贸易点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新的更开放管理措施,放开船舶吨位和交易金额限制。更开放管理措施具体内容按照《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商台字[2007]19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链接/article/b/e/201607/201607013609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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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聊一下“AEO框架下的进出口内控体系构建”!如果认为是“干货”就收藏吧!平台发布原创文章为主,欢迎关注。 这几天在重新整理整个AEO认证中涉及的“进出口内部控制体系”和“贸易安全管理体系”。本来在AEO大框架之下准备合并考虑,可思来想去,因两者出发点不同而暂时做独立考虑。贸易安全部分,如同部分企业依照C-TPAT的要求建立的《反恐安全管理程序》,其与IS
12月9日,由一诺主办的*八届 TFC"太湖.中国物流与通关事务**峰会"在苏州*墅湖.西交利物浦国际会议中心顺利召开。 本次与会的企业代表达160余位,分别是来自苏锡常、上海、南京、盐城、北京、福建、广东、江西等地的关务&物流负责人,峰会得到了海关(通关、稽查、加贸)、商检、协会、北京睿库*等部门*和学者的大力支持,同时还邀请到三星电子部长、松下关务负责人等企业的优秀代表精彩分享。在此,也
TFC?太湖论坛,TFC全称为TaihuForum for Chinese Customs(太湖.中国海关事务论坛),由精英关务论坛、一诺关务咨询主要发起创办。以汇聚行业*的*、开展行业前瞻性的研究、塑造中国海关事务领域一张精英交流的名片。 1,峰会背景 2016年3月底海关启动的新报关单按申报方式,一石激起千层浪,如何填报,海关几个影响因素如何确认等;而这其中更深层次的是企业的报关人员如何
[适合人员] 企业关务经理、供应链与物流经理、财务经理、仓库经理、及相关涉及进出口业务的管理人员 [讲座时间] 2016年5月12~13日 一:单耗管理与单耗核销的重点思路与操作方法 1、单耗的确定方式与单耗的审查机制 2、单耗标准的限制与企业的单耗申报方式 3、装配行业的备案单耗与报核单耗的确定 4、注塑行业的核销单耗的确定方式与变量处理 5、裁切行业常见单耗影响因素与统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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