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加强全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要求,从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上市前,按照相关规定对产品的信息进行网上备案,要求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一步规范管理。 相关规定要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上市销售前,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2014年6月30日之前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14年6月30日之后(包括2014年6月30日当日)生产的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同时,在2013年12月16日前已取得备案凭证的*产品,未按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据了解,通告要求对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增白功能。已取得备案凭证的,应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而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销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可以处罚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非特备案工作与化妆品流通环节是息息相关,各商场超市的负责人履行好相关索证索票制度。
词条
词条说明
(一)配方成分 1、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份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4、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 5、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6、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学名(
保健食品变更申请的条件与要求 变更申请是指申请人提出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变更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 (1)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原(辅)料、工艺、食用方法、扩大适宜人群范围、缩小不适宜人群范围等可能影响*、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2)申请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功能项目,改变食用量、产品规格、保质期及质量标
附件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试行) [产品名称] 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进口产品还可标注英文名称。 [产品类别] 按照《食品*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和《食品*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规定的产品类别(分类)进行标注。 [配料表] 应当符合《食品*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要求及有
2016年6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2016年*107号)。 公告要求当防晒产品实测SPF值在2~50(含2和50)时,应标识实测SPF值(原法规要求“标识值不得**实测值”)。 按该法规要求,已经有防晒特证的产品,如果标识不符合新规定的,必须在在2016年12月1日前提出变更申请。 按此期限,目前离最后申请期限仅有3个月时间,为了配合该新规,较
公司名: 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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