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标准】
国家经济贸易**、国家发展计划**、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过20年的,从*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较长不**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过15年的,从*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延缓报废使用不**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有关程序】
当您的车辆达到报发办理报废更新手续时,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报废更新的车辆,请您领填《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一式五份、《变更表》一式二份,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后凭行驶证、车牌到当地公安车管站申请,由车管站签注意见,连同原《机动车登记表》一份交车主。
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对车辆档案进行审核,符合下列情况的予以报废:
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历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权10年,对1990年7月6日以前报牌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8年;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较大总质量大于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过国家定型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农用四轮车使用年限达八年。
农用三轮车使用年限达五年。
3、车主持上述手续将车送地区物资再生公司回收,并由地区物资再生公司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车主凭行驶证、车牌、《机动车登记表》、《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变更表》到支队车管科业务窗口办理报废手续,由业务员在《变更表》《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上签注意见,经审批后,加盖车管科印章予以注销档案,档案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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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词条说明
报废标准】 国家经济贸易**、国家发展计划**、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