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法规整理

    1、海关总署*230号令 《〈*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9-26	【生效日期】2016-11-1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内容提要】 《〈*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9月2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原/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820851.htm
    
    
    2、海关总署2016年*47号令 《关于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票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8-31	【生效日期】2016-9-1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内容提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为加强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和核算管理,现决定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票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票据》,该票据**于海关向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取进口货物滞报金时使用,具体票样见附件。
    二、《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票据》正式启用后,原《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同时废止。
    原/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16717.htm 
    
    
    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48号(关于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9-2	【生效日期】2017-1-1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内容提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我国制订及实施进出口税则、贸易管制、统计以及其他各项进出口管理措施的基础目录。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为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的义务,保证新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现发布201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稿(详见附件),供有关部门及单位使用。
    原文/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17050.htm
    
    
    
    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49号(关于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9-2	【生效日期】2016-10-1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内容提要】为支持海峡两岸企业发展,促进贸易便利,海峡两岸海关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现就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陆海关接受闽台海关认证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为闽台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以下简称“AEO企业”),闽台海关接受大陆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大陆的AEO企业。
    二、大陆海关和闽台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进口货物单证审核;适用较低进口货物查验率;进口货物**办理通关手续;设立海关AEO联络员;非常时期**处置。
    原文/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17795.htm 
    
    
    5、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50号(关于执行调整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较惠国税率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9-14	【生效日期】2016-9-15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内容提要】《*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已经**审核同意,并于2016年9月3日经*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根据《修正案》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9月15日起,对进口《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较惠国税率实施**降税(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
    原文/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19068.htm 
    
    
    6、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51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9-20	【生效日期】2016-10-1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报关单”)的填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一般填制要求
      (一)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时,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和“原产地证书编号”。填写示例见附件1。
      (二)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有原产地声明模式”),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C”(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或“D”(凭原产地声明申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填写示例见附件2。
    ……
    原文/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19662.htm 
    
    
    7、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52号(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9-20	【生效日期】2016-10-1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内容提要】为便利我国已签署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现就经中国香港或中国中国澳门中转自贸协定项下货物的单证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6年10月1日起,中国检验(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公司”)将启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中国香港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同时终止在原产地证书上加盖未再加工印章的作业模式。此前中国香港海关已使用该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中转确认书》用于证明相关货物在中国香港期间未再加工。
      二、2016年10月1日起,中国中国澳门海关将启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中国中国澳门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中转确认书》用于证明相关货物在中国中国澳门期间未再加工。
      三、海关总署与中国香港海关、中检公司、中国中国澳门海关实现上述系统联网,相关数据信息即时共享。
    ……
    原文/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20005.htm 
    
    
    8、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53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9-23	【生效日期】2016-10-1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内容提要】为简化和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 (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税率的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就系统上线运行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录入 
        二、填制要求
        三、其他事项 
        ……
    原文/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20431.htm 
    
    
    9、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54号(关于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通关状态查询、审核业务咨询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9-28	【生效日期】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内容提要】为做好通关状态查询、审单疑难业务咨询等公共服务,现就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通关状态查询、审核业务咨询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在线服务-在线查询”模块,自行查询报关单通关状态。
      二、企业应及时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客户端,查询报关单“挂起”或“退单”的原因。需进一步咨询报关单“挂起”或“退单”有关事宜的,可拨打预录入客户端显示的经办关员联系电话进行咨询,或拨打12360海关热线,由其协助联系经办关员。
      三、企业可拨打12360海关热线,咨询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业务。已对外公布咨询电话的区域审单中心在工作时间内,继续提供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业务咨询服务。
    原文/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21519.htm 
    
    
    10、税委会〔2016〕24号(**关税税则**关于调整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较惠国税率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9-9	【生效日期】2016-9-15
         【法规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
    【内容提要】海关总署:
    《*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已经**审核同意,并于2016年9月3日经*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根据《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应逐步取消其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关税,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批准后15日内实施**降税。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5日起,对进口《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较惠国税率实施**降税。
    二、实施**降税的具体税目税率详见本通知附件。
    原文/xinwen/2016-09/19/content_51093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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