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安吉县建设工地扬尘管理办法

    湖州安吉县建设工地扬尘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有效**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安吉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县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基础设施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涉矿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开挖(回填)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等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条 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应遵循**主导、部门监管、施工(作业)各方主体负责、公众参与和自律的原则。
    
    *五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地扬尘治理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并逐步削减扬尘污染,使大气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六条 对有关建设行业、领域的扬尘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城管局、矿资办、**、发经委、商务局等部门),统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工程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日常监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工地扬尘污染各项治理措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违反《*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施工、监理、渣土清运等单位成立建设工程扬尘防治专项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扬尘防治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规划,对发现存在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扬尘污染防治监督主管部门或工程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告。
    
    *九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防治措施。
    
    *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包括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专人负责落实。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按照规定报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应包括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监督部门电话。
    
    (三)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在建设施工用地范围内设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连续围挡。县城建成区主要街道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其它区域不得低于1.8米,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并结合自身文化特点及周边环境状况对围挡进行美化,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落实冲洗制度,加强雨天土石方运输管理,严禁车辆带泥出场。冲洗槽或冲洗平台必须满足车辆承载能力要求,在基础开挖前完成。地面设有排水沟和集水井(沉淀池),有专人管理,泥浆和污水必须经过沉淀池处理后排入**排污设施,沉淀物及时清理,密封外运。出入口有调整的,冲洗设施设置须作相应调整。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路面宽度、浇筑厚度必须满足车辆反复碾压行使要求,其余场地应当绿化或固化。
    
    (六)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固定垃圾存放点,垃圾应当分类集中堆放并采取防尘措施,及时清运,严禁焚烧、下埋或随意丢弃。施工层建筑垃圾应当及时封闭式清运,严禁临空抛掷。
    
    (七)施工现场水泥和干混砂浆流动灌应当配备密闭式进出。
    
    料防尘设施,减少粉尘排放。
    
    (八)施工单位施工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对主体工程实行遮挡,达到立面整洁、防护严密。围挡、护栏、脚手架等设施的形式、高度、使用材质等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地的相关要求设置。
    
    (九)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泥浆等易产生扬尘的车辆应当封闭或遮盖,严禁沿路遗漏或抛撒。
    
    (十)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洒水清扫制度并采取雾化降尘措施,落实专人负责。
    
    (十一)施工(或建设)单位应当将应开工而没有开工或已停止施工的工程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对裸置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用地进行覆盖;对裸置时间**过3个月的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十二)对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面和装卸、运输过程,应采取洒水或雾化等降尘措施。水泥及其他粉尘类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覆盖,严禁露天放置。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设置严密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旧料、废砖、渣土等废弃物应及时覆盖或清运,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覆盖或绿化,严禁裸露。
    
    (十三)工程项目部应当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发
    
    布重污染预警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十一条 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房屋拆除施工区域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设置临时实体围挡或连续封闭彩钢板围护,高度不得低于2.5米。对被拆除房屋应当采取洒水措施,湿法作业,拆除时应边拆边洒,控制粉尘。
    
    *十二条 矿山、采砂采石场等涉矿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制定和落实各项扬尘防治的措施。
    
    矿区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配置车辆冲洗设备,截水沟和沉淀池,并设专人冲洗。
    
    风钻钻孔应按要求进行有水作业,矿山爆破作业后应从高处洒水全面降尘。
    
    采取**车辆洒水和自动喷淋相结合的降尘措施,以减少矿山开采、破碎、生产、堆放及装卸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矿砂的销售点要采取路面硬化,周边绿化,围挡隔离,网布覆盖,车辆冲洗,污水沉淀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十三条 混凝土(砂浆)搅拌站、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粉料仓上料口必须采用密闭性良好的接口装置,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切实起到收尘作用。
    
    (二)必须对物料堆放场采取密闭或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性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放的砂子、石子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用防尘网或防尘布覆盖。
    
    (三)出入口及场区地面必须硬化,并派专人落实洒水、清扫等保洁措施,确保不产生扬尘。出入口必须设置工程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车辆做到净车出入。
    
    (四)装卸料的操作区域设置喷淋装置,有效控制物料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五)罐车要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保持车体整洁,净车上路。
    
    *十四条 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外运或回运建筑物料时应雇用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车队,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根据其他相关规定可以现场搅拌的除外。
    
    *十六条 风力在6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工程拆除。在重大污染天气作业时,应按照《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城市建筑施工及道路扬尘应急行动方案(试行)》要求,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根据不同响应等级,严格落实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或停止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措施。
    
    *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之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相关措施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主管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十八条 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情况和企业评优、工程评杯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凡在项目施工期间被通报批评或被不良行为公示或被行政处罚的,该项目一律不得申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地。
    
    *十九条 鼓励施工项目创新大气扬尘防治措施和方法,对大气防治措施有力、效果好的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在诚信体系上予以加分,在评优评先中予以**。
    
    *二十条 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应设立扬尘防治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我县已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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