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口语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电影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 、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 、地图、 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一部作品的各类权力,只有在被用于谋取经济利益时才有市场交易价格。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版权协议,由专业版权代理和专业律师进行具体的业务依法授权办理。
宣统二年(1910)清**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中国* 1部版权法。民国四年(1915)北洋军阀**和民国十七年(1928)国民**亦分别制订过版权法(当时均称“著作权法”) 。但这些法律并未起到保护作者权利的作用。1949年*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的**十分关心作者的正当权益。1950年 9月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窜改等行为”;出版物“在版权页上,对初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等等,均应作如实记载。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订”,“稿酬办法应在兼顾作家、读者及出版家 3方面利益的原则下协商决定;为尊重作家的权益,原则上应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计算稿酬的标准,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该决议还规定,为适应培养建设人才的需要,对于篇幅过巨、销路不广的专门著作,由**协助出版。这项决议是*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关于保护作者版权的*1个政策性文件。随后,**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书籍出版稿酬、剧本上演稿酬、电影故事片稿酬、节目录制稿酬等使用作品的付酬办法。*六届全国人民代表的大会*四次会议1986年 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生效的《*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是*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次将版权保护写进国家民事法典。版权(著作权)包括的具体内容,将由版权法规定。1985年7月建立的国家版的权局正在起草版权法。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靠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才能获得。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民法中的财产权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1)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
(2)民法中的财产权法律予以保护,即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护,可以世世代代传递下去。(3)法律对物权的行使没有作过多的限制,而对于著作权的财产权的行使则作了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报酬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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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词条说明
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口语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电影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 、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 、地图、 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一部作品的各类权力,只有在被用于谋取经济利益时才有市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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