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离婚纠纷律师费用 胜诉率高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

    执业经历:戴律师于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考试并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在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公**律事务等领域经验丰富,思路清晰*特,积累了大量成功和典型的案例。委托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德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家的公民和法人。 戴律师始终坚持“专业、诚信、精益求精”的办案理念,其专业办案风格获得委托人高度评价。
    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如: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额的行为;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行为;非法剥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这些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经济的发展。
    根据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所谓诉讼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发生了某种特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限全归于无效,该法定事由结束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断是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继承人因有正当理由,向法院提出请求时,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延长时效。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共和国民法总则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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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简介
    申伦的发端是一群怀揣法治梦想,期待个人价值与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相契合的年轻律师,在踏入执业律师大门时即已种下的心愿。而这颗初的愿望种子就与这样一群年轻人开始共同成长,经历风雨,也享受阳光。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6月,目前拥有一支学历高、素质好、业务精、阵容整齐的专业律师队伍,上海总部有执业律师46名,均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及培训,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2018年11月,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正式进驻天津,成立了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选在市中心鼓楼商圈国际5A**写字楼——中粮广场,优越的地理位置,便捷的交通网络,为客户来访、律师办公提供了得天*厚的方便条件。
    申伦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为众多企事业单位和部门提供了*的法律服务,除精通传统民事代理、刑事辩护业务外,还在复杂民商事案件的再审抗诉以及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并购、资产重组、国际贸易等多项领域成绩显著。
    戴律师案例
    因“委托人指示错误”导致的定作合同纠纷案
    作者:戴雪静律师
    ——记一起定作合同纠纷典型案件
    承办人:戴雪静律师 孙瑞雪律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定作人指令错误导致的定作合同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证明责任和损失赔偿的依据方面。
    一、案情简介:
    承揽人A公司与定作人B公司自2014年已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A公司是一家包装制品公司,专门承接各类包装制品制造。B公司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从事地毯等进出口业务。本案中B公司从地毯厂订购地毯,再向A公司定作相应的地毯腰封、指示板配套出口至国外。2018年6月A公司接到B公司三张订单(P1、P2-1、P2-2),要求A公司制作腰封、展示板,交货日期分别为2018年7月19日和9月20日。从订单的具体规格、颜色、样式等可以确定P2订单是针对同一批地毯而印刷的,只是因为交货日期不同,分为两个子订单P2-1、P2-2。7月12日临近发货**周,B公司突然提出国外客户把P2订单地毯颜色发错了,要求修改颜色,所以双方需进一步协商。由于P2-1、P2-2订单已经全部完成,且P2-1马上到发货时间,重做来不及。后双方协商一致,P1、P2-1正常发货,对于P2-2(9月20日发货)重新制作,但对于重新制作的费用问题B公司拒绝支付,因此双方持续协商中。后由于国外客户破产,B公司拒绝支付已经交货的P1、P2-1订单的货款,且拒收P2-2订单货物。A公司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选择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为了防止B公司恶意转移货款,在立案时我们就进行了财产保全。由于保全及时,我们查封到了大部分所欠货款,**了后续案件执行阶段的顺利进行。
    二、办案经过:
    该案件的难点在于:因定作人与承揽人系长期合作关系,承揽人多年来一直为定作人出口的地毯印刷带有产品图片的标签。但由于此次订单紧迫,且定作人表示该批产品与前次印刷的订单完全相同。在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的前提下,定作人凭订单和图样已经开始制作产品,后由于双方发生争议定作人故意不签署合同,因此直至案件审理时承揽人手中无合同原件,这大大加剧了承揽人举证难度。代理人通过对此次整个交易过程的详细探究,以及分析统计了长期以来大量的以往订单内容,终在法庭上通过有逻辑、有层次的举证,使得本案的事实得到了全面的真实的还原。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代理人不仅矢口否认双方的交易习惯,而且又相互矛盾的只承认P1、P2-2订单,对于P2-2坚持说该订单未成立,全部损失应由A公司自担。经过几次开庭审理,代理人根据A、B公司大量往来订单及工作人员之间的来往邮件、微信、通话记录等完全呈现了案件的发展脉络,并提交了确凿的证据材料。在证据形式和内容上,代理人使法官内心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同时对于损失赔偿,一审法院也认可代理人提出的按照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的利益来确定赔偿标准。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由于被告B公司始终不承认P2订单成立生效,且抗辩国外客户破产,P2订单如同废品一般。故在一审判决中,已印刷完成的P2订单的产品并没有判决交付给B公司。
    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一边催促原告交付P2-2订单货物,一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被告提出要亲自验证P2-2订单货物是否真实存在,被告要求原告交付P2-2订单货物后才肯支付货款。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深知P2-2订单下产品就在仓库保管,交付给B公司也未尝不可,只要其承担适当的仓储费用。经过多次沟通诉讼双方与法官终于确定好验货时间,验货后证明P2-2订单货物保管良好,具备交付条件。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书。在我们的努力下,调解书所确定的货款金额甚至**出了一审判决(诉讼请求)的范围,甚至包括了仓储费用,这令委托人非常满意。加之我们诉前进行了财产保全,委托人的货款非常快速的支付到账。
    三、小结:
    交易过程中如果合同双方都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此类案件就不会发生。但是考虑到实际交易过程中种种不确定因素,建议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还是要有一个“留痕”的习惯。目前中小企业的业务人员较其倚仗微信、QQ来完成订单的沟通,应该说这样还是有风险的。建议在传送合同文件以及重大事项过程中,还是要通过电子邮箱、EMS邮政快递等容易保存证据的形式。

    -/gbahceb/-

    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天津法律顾问,天津房产律师,天津继承纠纷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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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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