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戴律师于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考试并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在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公**律事务等领域经验丰富,思路清晰*特,积累了大量成功和典型的案例。委托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德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家的公民和法人。 戴律师始终坚持“专业、诚信、精益求精”的办案理念,其专业办案风格获得委托人高度评价。
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如: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额的行为;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行为;非法剥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这些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经济的发展。
根据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
执业经历:戴律师于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考试并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在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公**律事务等领域经验丰富,思路清晰*特,积累了大量成功和典型的案例。委托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德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家的公民和法人。 戴律师始终坚持“专业、诚信、精益求精”的办案理念,其专业办案风格获得委托人高度评价。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简介
申伦的发端是一群怀揣法治梦想,期待个人价值与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相契合的年轻律师,在踏入执业律师大门时即已种下的心愿。而这颗初的愿望种子就与这样一群年轻人开始共同成长,经历风雨,也享受阳光。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6月,目前拥有一支学历高、素质好、业务精、阵容整齐的专业律师队伍,上海总部有执业律师46名,均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及培训,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2018年11月,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正式进驻天津,成立了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选在市中心鼓楼商圈国际5A**写字楼——中粮广场,优越的地理位置,便捷的交通网络,为客户来访、律师办公提供了得天*厚的方便条件。
申伦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为众多企事业单位和部门提供了*的法律服务,除精通传统民事代理、刑事辩护业务外,还在复杂民商事案件的再审抗诉以及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并购、资产重组、国际贸易等多项领域成绩显著。
戴律师案例
代理企业产品销售案二审反败为胜证据分析的路径
作者:戴雪静律师
戴雪静
我的委托人A公司是一家经销木工机械设备的企业,2013年6月初,A公司将山东B公司生产的一台刨沙机销售给本市北辰区的一家家具生产企业——C公司,货款已全部结清。2013年11月15日,C公司达的工人王某在操作机器时,板材从机器送料口反弹出来,撞击到王某头部,王某因此次事故身亡。C公司达找到生产厂家B公司和A公司,以机器有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决。但生产厂家对设备检查后认为,该设备刨刀片有多枚缺损,限厚档板人为拆除,且整体磨损严重,生产厂家遂以C公司达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为由拒绝赔偿。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也没有支付赔偿款,三方不欢而散。
2014年4月,C公司达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将A公司诉至北辰区法院,同时列B公司为*三人,其诉讼请求有三项,分别是:与A公司解除涉案机器的销售合同,退还货款;赔偿经济损失74万元(其中包括王某医疗费和死亡赔偿金等71万,停工停产损失3万);要求青岛威亚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开庭时就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还是产品责任纠纷)对原告予以释明,原告明确要求按照“买卖合同纠纷”予以审理。一审法院通过委托鉴定,得出机器有设计缺陷,可靠性差,存在安全隐患的结论。一审法院还查明,死者王某的家属从原告C公司领取了66万元一次性赔偿金。
后,一审法院认定了产品质量有问题,判决A公司与原告解除合同,退还货款9万元(扣除使用折旧),自行运回机器;承担赔偿原告损失26万余元(法院认为,由于C公司达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王某缴纳保险,所以各承担50%责任,故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应标准判决A公司承担26万余元)。同时,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述赔偿应全部由A公司承担,未判决青岛威亚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焦点:
对于本案的焦点,在办案初期通过法理分析,我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厘清法律关系:将“合同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合二为一地进行了审理,因为如果按照“合同违约”之诉来审理,那么违约责任的限度就是《合同法》*113条的规定,“……不得**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违约的损失一定是订约时可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通过合同来实现风险可控,达到**交易安全的目的。但是,如果把“赔偿金”也算做合同违约的损失,那么市场上的任何一个商业主体都将无法控制自己的风险,因为首先,卖方无法预见到买方企业不给工人缴纳保险,另外也不知道伤亡的工人按照法律应获得多少赔偿(因年龄、被抚养人多少而差距很大)。所以,这种违法不缴纳保险的风险不应该属于正常的卖方的合同风险。而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也给予伤亡者本人和近亲属另外一种救济途径,就是“产品质量侵权”之诉,这个诉的主体应该是被侵权人及其近亲属,不应该是用人单位。简单地说,C公司达应该为自己不上保险的违法行为“埋单”,不能在支付了赔偿款之后想当然地取得“代位权”而向A公司索赔。所以说,C公司达如果想避免这个损失,途径也只有一个——缴纳保险,这是劳动法所强制的,也是能为用人单位避免损失的方法。而本案的一审法院,将C公司达支付给王某亲属的赔偿金也算做了A公司的违约损失范围,支持C公司达这种“代位求偿”,显然是有悖法理的。
带着上述观点,代理人到二审法院进行了阅卷,在庭审笔录中,发现A公司一审的代理律师也曾表述过与上述观点近似的意见,这使人感觉到,如果二审时仅坚持这种与一审法院的所谓“认识上的”不同意见,未必会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从而达到翻案的目的。必须重新调整代理思路,也就是说,必须找到另外的“突破口”,找到二审法院没有听到过的新事实,新意见。
证据材料果然是需要逐一仔细进行再分析的,在翻阅一审原告的大量证据时,代理人发现了这样的一个细节:在C公司达与王某亲属之间的一份打印的《协议书》上,后一条这样写,“乙方(家属方)同意配合甲方办理王某工亡认定和工亡待遇领取等,保险金归甲方所有”,同时后附家属所签的《收条》上,同样注明了这样的一句话“日后社会保险支付的工亡待遇由C公司所有”。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保险,会在赔偿协议和收条后注明“本赔偿款为一次性了结,家属不再要求任何赔偿”等内容,但是这两份签订在同同一时刻的文件,均把“工亡保险金”的转移给了C公司达,这就说明C公司达有可能给员工缴纳了保险,只不过对外宣称没有缴纳,想通过诉讼再获得一份赔偿。带着这样的疑问,代理人到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的办事大厅,查询到:王某已于2014年12月3日被认定工亡,王某有保险。带着这样的新事实,开庭进行得非常顺利,当代理人抛出C公司达为王某申报的时间和缴纳保险的情况时,对方代理律师便张口结舌,对法庭问话采取含糊且回避的态度。在法官的追问下,不得不承认C公司达为王某缴纳保险的事实。
审理结果:
这样的一个新事实,无疑对本案注入了新的希望,审理有了不一样的结果。因为二审法院即使在认识上认同一审,那么也不应该让C公司达获得双倍赔偿,所以这个案件的结果便非常明确,原一审的26万余元的赔偿额全部。在法庭上,当事人的利益永远是律师追求的目标,在法庭的调解下,代理人同意机器退货,同时代表A公司要求C公司达将本案之外的机器款一次性与A公司结清(事故之前双方还有未结清欠款,因诉讼一直未结算),双方可以进行调解结案。案件办理得非常成功,其结果**出委托人预期,除了为公司了一审错误判决,还额外为公司催收了一笔欠款。
律师,一步一个脚印地行走在通往法治的道路上,就像一句法律格言所说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始终相信,我们为当事人所付出的每一分努力,每一次较真,每一次不妥协,都将为正义的法治之路铺上一块砖石,所以始终坚持“专业、诚信、精益求精”的办案理念,勤勉敬业,也是律师应具备的一种精神。
词条
词条说明
一、案件结果——二审胜诉我的委托人A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其在全国多地设有分公司承揽当地工程。A公司在本案一审中,被判决承担了450万元的还款责任,感到非常不公。我接受委托之后,认为A公司下属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刘某的借款偿还义务不应该由A公司承担。在二审的代理过程中,通过细致的证据剖析和法律关系的阐述,成功帮助A公司赢得了胜利。二、案情介绍及代理思路刘某是A公司在津分公司的经理,2014年刘某以工程资
一、案情简介:一对家境殷实的老夫妻,生前在年老体弱后将财产交由四个子女中的长女代管,由长女进行理财及掌管各项开支。老人生前未留下遗嘱,死亡后,其长女通过私自处分,使得遗产分配不均,引起纠纷。二、办案经过:找到我的是次女(委托人),她来找律师时是由她的丈夫陪同,因为她较近几年身体一直不好,患有抑郁症和一些身体上的疾病,整个人看起来特别虚弱。据她介绍,父母亲去世后,兄弟姐妹间互不信任,对于父母到底留下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例如,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某一方所有。假如,父母生前未办理遗嘱公证,那么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归儿子儿媳共同执业经历:戴律师于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考试并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在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公**律事务等领域经验丰富,思路清晰*特,
二、证明贷款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借款合同、贷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三、 证明已清偿借款的证据材料,收条或分期、分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要求计付本金、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或凭证、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或凭证等。民间借贷纠纷(1)借款协议或借条。(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材料。(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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