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化妆品管理法规及技术规范
1.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3号发布)
2.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13号发布施行)
3.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公告(2015年*268号)
4. 《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
5.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
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
7.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
范》,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
8.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9.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 [2010]115号)
10. 《化妆品命名指南》,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 [2010] 72号)
11. GB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12.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
13. 关于实施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19号)
14.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27号)
15. 《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版),关于印 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 )
16.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的通告(2015年*105号)
17. 关于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58号)
18. 关于严格规范进口化妆品销售证明文件审查要求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3〕191号)
19. 关于调整从疯牛病疫区进口化妆品管理措施的公告(2007年*116号)
20.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要求对进口化妆品提交承诺书的公告
21.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00号令)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试点相关文件
1. **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
2. **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
3. 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7号)
4. 总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10号)
5. 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7〕72号)
6. 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2月7日)
词条
词条说明
国家药监局关于将牙膏pH值的检验方法等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牙膏pH值的检验方法》等15项检验方法,经化妆品标准*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牙膏pH值的检验方法》等15项检验方法(详见附件2-16)为新增的牙膏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详见附件1),自2024年12月1日起,牙膏注册、备案及抽样检验相关检验应当采用本通告发布的检验方法。附件: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15项制订项目情况汇总表
3月1日起,《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抽检管理办法》)施行,这是国家药监局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抽样检验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抽样检验是监管部门对化妆品进行质量监督的基本手段,是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十八条至*五十一条对抽样检验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程序作出规定,国家药监局根据《条例》设立的原则和有关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北京市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二、事项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分项名称:**备案、备案变更、备案补报、备案注销。三、办理依据1.《**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人民共和国**令)*709号*四十五条。2.《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北京市和湖南省药品监管局承担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生产经营者行为,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发现和化妆品业界反映的问题,并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逐一进行了解答。 问:进口产品原包装上标注了我国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如产品宣称中有“抗炎症成分”表述等,注册或备案时应当如何申报? 答:进口产品原包装标注内容不符合我国化妆品法规相关要求的,首先应当结合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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