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自由的立场,噪音问题的性质,可以归结为对他人拥有安静空间的权利的侵犯。但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于,这种侵犯客观上几乎是无可避免的。 在理念上,我们首先要承认,每个人都应拥有听觉权利的私有空间,或者说应拥有独立的、不受侵犯的听觉空间。但在实践上,声音的物理性质决定了,它作为个人行为的延伸,无法像个人行为本身那样可以自限于权利边界之内。个人行为所造成的声音,比如私宅中的影音、宠物吵闹、装修,比如开放性公共空间中的汽车喇叭或防盗器、广场舞、爆竹;比如封闭性公共空间(公交、地铁、电梯、公厕、餐馆、会议室)中的喧哗、手机通话、玩游戏、儿童吵闹,几乎总要追赶个人所应有的听觉空间,总要辐射到他人所应有的听觉空间。而一旦如此,我之声音,就成为彼之噪音了。 同时,这种侵犯又是互为性的、双向度的,不仅个人总会侵犯他人的听觉空间,个人的听觉空间也总会被他人侵犯。一句话,在听觉上,我们无法不逾边界,我们必然会相互侵犯,听觉的相互侵犯可以说是我们生活的常态。我们各自造成的声音,必然会成为彼此的噪音。 我以为,还可以由此进一步申论:个人的自由,在现实中难免会侵害到他人的自由;个人行为或个人行为的后果,客观上总会溢出其权利边界,几乎无人可以做到**不侵害他人的权利空间。 在此意义上,所谓“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之自由为界”,很多时候是无从落实的。这可以说是“群己权界论”的困境,甚至也是自由的困境。这就意味着,穆勒、严复将自由定义为“群己权界”,在观念上不论如何正大如何精辟,其可操作的范围却是有限的,现实总要比理论复杂得多。 一项行为或事物引发的纠纷,只有当此行为或事物可以清晰地确定其权利边界,才适宜通过法律方式解决;而声音作为一种行为或者说行为的后果,恰恰无法清晰地确定其权利边界,无法清晰地确定其侵犯他人权利空间的程度。因此,我们不难想象,较端化的噪音问题,固然可付诸法律或行政手段以求救济;但日常化的噪音问题,无论从成本角度还是从执行角度,都不易依凭法律或行政手段去应对。也就是说,在理论上个人虽拥有维护安静空间的权利,但在实践上个人却难以采取有效的强制手段以保护这一权利。噪音问题固然可以归结为权利问题,但不能仅依赖扞卫权利的方式来解决。 我想,世上万物都是相对,没有**。然之噪音也相对没有**就可能无法根除、只能相对减轻,而归根结底,较有效的办法无非是较简单的方法:作为个人,我们在行使自身的权利时,也要设身处地,尊重他人的权利;只有养成自律的意识,尽可能减少对他人权利空间的侵犯,才可能较终减少他人对自身权利空间的侵犯。易言之,噪音的应付之道,不在法律,而在伦理;不在短期的手段,而在长期的习惯;不在强调个人权利,而在提升个人素质。较重要的是我们彼此的尊重,彼此的体谅,彼此的自律。作为噪音的施者,其行为的力度应尽量减轻,时间应尽量减短;而作为噪音的受者,也应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他人因自由行为而造成的听觉侵害——毕竟,这种侵害与容忍是相互的,我们每个人都同时是侵害者和容忍者,我们也会侵害他人,我们自然也得容忍他人的侵害。 比如,具体到放爆竹的问题,我的意见如此:放爆竹作为一种越来越“少数派”的权利,确实侵犯了“沉默的大多数”的权利,放爆竹者很应当注意时间和地点,以减轻对他者的干扰。但另一方面,放爆竹作为一种传统,即使不是一种好传统,也不过是一年一度的放纵,厌烦爆竹者是不是也应忍让一时,尊重一下这种“过于喧嚣的孤独”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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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说明
生活质量不断的提高,认知面的不断扩大,逐步认识到低频噪声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尤其是对老人、孕妇和胎儿的危害更大。通过分析低频噪声的声学特点、传播方式,引用有关*对长期接触高声级低频噪声作业工人的调查,以及对比、分析、各类图表、数据来证实该结论。结果与结论 提醒有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要从各方面采取防护措施,保护城市声环境,**企业职工和城市居民的健康。 现代城市住宅小区良好的环境、健康、安静、舒
充分考虑新建小区周围环境对小区住宅的影响与范围,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近噪声源的一侧,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将对将住宅布置在用地内噪声相对较小的区域,减少机动车在住宅组团内穿行。 如果没有合适的建筑作为声屏障,就要尽量争取住宅和噪声源之间的距离,并在它们之间布置绿化带以减低小区外部的噪声污染。 采用合理的外围护结构材料降低外部噪音 目前常用的住宅外墙材料主要有3大类,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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