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有关背景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对外销售购买二年以上(含二年)的住房减免增值税(营改增前为营业税),自用五年以上的家庭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5年以来,税务总局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税务机关以契税为抓手,“先税后证”,统一抓好各税种管理。上述各项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实,都需要判定个人房屋的购房时间。目前,所有与住房交易有关的税种对购房时间都采取统一的判断标准:按照契税完税证明和房屋产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的注明日期两项标准“孰先”原则判断。这一判断标准对于组织税收收入、落实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接部分省市反映,有的纳税人购买房屋后,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纳税人在拟转让房屋之前,曾经人民法院、仲裁**等部门裁定对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确认个人的购房行为。上述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性强、可信度高,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可以用于完善现行购房时间判定标准。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个人所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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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软件的通知 作者: 来源: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会〔2017〕8号 党*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全面掌握行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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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有关背景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对外销售购买二年以上(含二年)的住房减免增值税(营改增前为营业税),自用五年以上的家庭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5年以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较长“3年追溯期”的界定标准 作者:辛正平 许*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较长为3年。 这是从2016年1月1日起新增的一项优惠政策。受研发费用应在预缴申报加计扣除的影响,部分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也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追溯期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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