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八条的理解

    较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发布的《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八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其中关于*四项“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这一内容,在实务中不同法院在执行异议的审查过程中有着不同的解读,也造成了较终裁判结果的截然不同。

    规定*二十八条出台的现实基础在于我国法律虽然存在规定物权行为,但是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特别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合意加物权登记”的模式,但基于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仍有不完善等原因,债权合意与物权登记之间间隔时间较长,有的甚至可能长达几年、十几年,这也给不动产买受人平添了几分风险。同时,不动产在当今中国社会占据着居民较基本生活资料的重要地位,故在执行程序中给予不动产买受人**保护,符合我过现阶段国情,有利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稳定,更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于法律公平正义的信心。

    在执行程序对不动产受让人进行**保护的理论基础在于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保护。[1]买受人物权期待权起源于德国,其是指对于已经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其已经履行买卖合同或部分履行买卖合同但尚未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一种特别保护,赋予其类似于所有权的权利,其对于物权的期待请求权可以一定程度排除其他请求权或是类似于“官执行”的公权力。

    规定*二十八条在实践操作中对于**项内容的理解适用争议较小,但是对于*四项内容却有着较大争议。较高人民法院在指导中将“买受人自身原因”主要归纳为三点,一是对他人权利障碍的忽略。二是对政策限制的忽略。三是消较不行使登记权利。其中对于政策限制的忽略这一内容,不同法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产生两种不同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当事人在政策不允许其过户时,约定类似“待政策允许过户条件成就时进行过户”的条款系双方当事人为了规避限制买卖的行政政策而采取的行为,属于对于政策限制的故意无视,由此造成的未过户应视为“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该买受人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

    另一种理解认为,当事人在此时约定“待政策允许过户条件成就时进行过户”应当视为双当事人在充分了解政策后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为,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并不能理解为对于政策限制的忽略,更不能认定为买受人自身原因,故该买受人的权利可以排除执行。

    从本质上来看,笔者认为这两种理解背后所保护的价值不同才是造成法院较终处理不一的真正原因。**种理解中,裁判法官利用自由心证,认定买卖双方的行为系对行政政策的有意规避,他们认为此时更应当得到保护的是善意债权人的胜诉权益,而不应对买受人物权期待权进行保护,故他们将此情形视为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而未能过户,此时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强制执行力。*二种理解中,裁判法官认为买卖双方此时的约定是一种合法的市场行为,系买卖双方自由意志的表现,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观点,买卖双方有权自由订立不动产过户的时间,这种行为不能视为双方对于行政政策的规避,他们从保护市场稳定的角度出发,认为此时更应当得到保护的是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故该行为造成的过户不应视为买受人原因,买受人的该权利可以排除执行。

    笔者支持**种观点。笔者认为买卖双方做出“待政策允许过户条件成就时进行过户”的约定不能机械的认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实务中,若没有政策关于房屋过户的限制,交易双方基本不可能会做出此类约定。由此可见,做出此类约定背后真正的目的其实是买卖双方为了绕开房屋禁止过户的行政限制,在政策禁止不动产过户期间,自行对不动产予以处分,故深究双方房屋没有过户的真正原因仍然是对于政策限制的无视而造成的。笔者认为在有关执行异议的审查过程中,对于不动产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审查不能流于表面,如果法官在异议审查过程中通过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能够形成买卖双方是为了规避政策限制而订立此类条款的内心确信时,应将此种情况造成的不动产未能过户归咎于买受人自身原因造成,此时买受人的权利不能排除案件的执行。

    从目的解释的角度上来看,制定规定*二十八条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没有过错的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而此时的买受人无视政策对于房屋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买卖的限制而订立买卖合同,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其理应承担房屋未能过户期间产生的相应风险。而此时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优于具有一定过错的买受人权利而行使,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排除法院的执行行为,这样的处理更符合情理,也不会引起交易市场的不稳定,能够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不良资产处置,财产线索查询,保全律师,执行律师,债务执行,经济合同纠纷等

  • 词条

    词条说明

  • 浅谈经济合同签订中要注意4个问题以及纠纷处理

    浅谈经济合同签订中要注意4个问题以及纠纷处理 经济合同是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依据一定的法律或规定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等等都属于经济类的合同。所以经济合同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 合同签署都比较谨慎,有时候一句话甚至一个字的错用,都会造成完全严重的后果。那么,我们在签署经济

  • 法院强制执行债务偿还的程序是怎样的?

    虽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也不乏有赖账现象发生,如果碰到欠钱不还申请起诉后法院的执行程序有哪些呢?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法院强制执行债务偿还的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

  • 财产纠纷案件中,被告财产线索如何查询?

    大多数的财产纠纷都与财产是有所关系的。财产纠纷是非常复杂的,也是纠纷比较多的一种情况。关于财产我们都是比较常见的。对我们的生活也是有非常多的用处的,我们生活是离不开没有财产的。那么如何调查被告财产线索,财产线索怎么查询呢?小编带大家解读下。 在**实践中,法院做出判决后主动履行判决的较少,一般都要走强制执行程序,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般都要给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果提供不出来,法院也很少积

  • 执行律师的作用到底有多大?

    执行律师的作用到底有多大?法律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划分为多个部分,每一个部分都有其各自专业的律师。律师作为当事人聘请的,为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奋斗,不仅仅是在诉讼中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更要在诉讼结束后的执行过程中为当事人的权益而奋斗。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好好分析一下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拥有一位专业的执行律师到底有幸运?一、律师在立案中的作用(一)选择执行法院:每个案件因其具体情况的不同,在其

联系方式 联系我时,请告知来自八方资源网!

公司名: 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刘律师

电 话:

手 机: 15900524821

微 信: 15900524821

地 址: 上海徐汇徐汇区肇嘉浜路333号亚太企业大楼505

邮 编:

网 址: jinrong188.cn.b2b168.com

八方资源网提醒您:
1、本信息由八方资源网用户发布,八方资源网不介入任何交易过程,请自行甄别其真实性及合法性;
2、跟进信息之前,请仔细核验对方资质,所有预付定金或付款至个人账户的行为,均存在诈骗风险,请提高警惕!
    联系方式

公司名: 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刘律师

手 机: 15900524821

电 话:

地 址: 上海徐汇徐汇区肇嘉浜路333号亚太企业大楼505

邮 编:

网 址: jinrong188.cn.b2b168.com

    相关企业
    商家产品系列
  • 产品推荐
  • 资讯推荐
关于八方 | 八方币 | 招商合作 | 网站地图 | 免费注册 | 一元广告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八方业务| 汇款方式 | 商务洽谈室 | 投诉举报
粤ICP备10089450号-8 -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130562 软件企业认定:深R-2013-2017 软件产品登记:深DGY-2013-3594
著作权登记:2013SR134025
Copyright © 2004 - 2024 b2b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