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许多被拆迁人都会问到关于补偿标准的问题,比如“补偿多少才算合适,补偿方案是国家制定还是地方制定,补偿是当地相关部门说了算还是按照国家规定的?......”那么,拆迁补偿到底是按国家标准还是按当地补偿标准呢? 对于补偿标准,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法规,都不可能直接规定房屋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首先房地产价是千变万化的,同时也是千差万别的。所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没有具体的,更没有统一。 但无论怎样,在实践中,拆迁补偿标准都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类进行细化。 根据《*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此外,《*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简单点来说就是,拆迁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在拆迁之前的原有生活水平。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征收方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不得**过被征收**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设基金。 那么也就是说,依照《*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主体应该是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给予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裁决。 不过,征地拆迁过程中,无论是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还是对于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救济规定来看,被征地农民对于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很大的发言权。因此,对于所有有关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我们都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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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不居,时节如流。 伴随着辞旧迎新的脚步,凯诺团队也拉开了年终拓展的序幕! 2018年12月29日早晨,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部分在京员工准时集合,启程前往有着“东方小巴黎”之称的哈尔滨,开启了一场不一样的年会拓展之旅。 抵达哈尔滨后,凯诺员工来到了冰雪大世界,这届冰雪大世界以“筑梦冰天雪地,共享金山银山”为主题,在冰雪大世界中,精心雕琢的每一件冰雕都带给大家不一样的震撼,伴随着灯光的变换,给人一
征地拆迁中,由于大多数被征收人都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又对征地拆迁事项不了解,对法律知识相对浅薄,以致于征收方往往利用他们的这些短处在征收过程中为所欲为,如征地拆迁程序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导致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损。 李女士是四川省某市某村村民,在当地合法承包了土地进行农作物种植。2015年时候,当地相关部门在没有依法依规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在该村进行了大面积的征收,于是李女士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美国大法官-休尼特 而酿就正义迟到的原因来自方方面面。究其根本,除了外在不可控的因素外,对于我们自身来说,可掌控的就是在您个人合法权益被侵犯时,能否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并利用“法律”这把锋利的维权之剑,让律师为您仗法直言,与您一起采撷胜利的果实。 2018年10月20日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潘覃秋与孙善权两位拆迁律师收到来自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李先生等7位当事人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专注征地拆迁维权,专注行政诉讼领域,在凯诺律师代理的大量行政案件来看,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直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一些*认为此类诉讼应当由行政审判庭管辖,而一些*认为此类诉讼应当由民事审判庭处理,因此,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制度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在《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后,在其*六十一条作出了相关规定: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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