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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说明
一、问:化妆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承担哪些义务?答:化妆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所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对化妆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履行注册备案管理、生产活动监督,以及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及报告、产品风险控制及召回、产品及原料安全性再评估等相关义务。二、问:委托方应建立哪些质量管理相关制度?答: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的质量管理相关制度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几点:一、不存在“食品级”化妆品一些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化妆品时使用了某些可用于生产“食品”的原料。因此,一些商家就借机称这样的化妆品为“食品级”化妆品,以表示其销售的化妆品更安全,特别是暗示家长,把这样的化妆品给儿童使用更安全,儿童即使吃了都没
为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定化妆品分类编码应当按照产品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使用方法的分类目录,依次选择对应序号进行。当功效宣称、作用部位或者使用人群编码中出现字母的(依次对应A、B、C),则判定为宣称新功效的特殊化妆品,不能按照普通化妆品备案。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相关要求,小编梳理了产品备案审查中发现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北京市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二、事项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分项名称:**备案、备案变更、备案补报、备案注销。三、办理依据1.《**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人民共和国**令)*709号*四十五条。2.《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北京市和湖南省药品监管局承担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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