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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用户不需要注册账户,可直接通过国家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的“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模块进行登陆;境外用户需在“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http://ciip..cn)注册,上传经由中国公机关公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企业主体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登陆。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生产经营者行为,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发现和化妆品业界反映的问题,并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逐一进行了解答。 问:进口产品原包装上标注了我国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如产品宣称中有“抗炎症成分”表述等,注册或备案时应当如何申报? 答:进口产品原包装标注内容不符合我国化妆品法规相关要求的,首先应当结合产
自贸区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资料清单及递交备案资料的有关注意事项 本文由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友情提供,适用于在上海市自贸区及其他自贸区实施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项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从自贸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自贸区所在省市辖区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一、备案资料清单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近日,国家药监局通报了4起化妆品典型案例信息,包括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涉嫌犯罪,相关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并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修订后形成的《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经化妆品标准*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1年5月26日起施行。《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包括109项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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