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的认定条件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
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已经绝迹,近些年来又重新出现,并有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危害较大。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行为单立为罪名。犯罪对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3、主体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我们认为,刑法*十七条*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十七*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菏泽律师怎么收费,菏泽**律师收费标准,菏泽律师事务所哪家好等
词条
词条说明
而复婚实际上就是*二次结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复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
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是什么1、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2、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
一、离婚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什么《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
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诚聘英才*雷鸣四海,泽润九州,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是由菏泽**律师李红军**设立的专业做诉讼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既涉及传统的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民事经济诉讼等一般纠纷,也包括知识产权业务、涉外纠纷、公司业务等新兴业务内容。同时,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雷泽律师事务所率先运用了以互联网网络办公室为主,实体办公室为辅的律师管理模式,让每一位客户都可以随时随地享受到专业律师的贴心服务
公司名: 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李律师
电 话: 0530 5186281
手 机: 13356205156
微 信: 13356205156
地 址: 山东菏泽*路1366号天泽园10栋10803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
邮 编:
公司名: 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李律师
手 机: 13356205156
电 话: 0530 5186281
地 址: 山东菏泽*路1366号天泽园10栋10803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
邮 编:
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拥有丰富的法律资源
¥1999.00
¥5500.0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