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有执行年限的规定吗?适用于哪些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
答: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其2017-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可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执行期限为3年。政策适用于2017-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问: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有什么变化?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由原50%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形成无形资产的,由原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提高至175%。
3、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以前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对已形成无形资产摊销的能否适用新政策?
答:根据企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对属于2017-2019年度范围内的摊销允许按本政策规定提高加计扣除比例,按175%进行加计扣除。
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且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范围,则其2017-2019年每年度可税前摊销额为10×175%=17.5万元。
4、问:对政策执行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当如何加计扣除?
答: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政策执行期间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可自其形成无形资产年度起,在政策执行年限及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内,按政策规定提高加计扣除比例,按175%进行加计扣除。
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且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范围,则其在2018、2019年两个年度内可税前摊销为10×175%=17.5万元。
5、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上一年度没有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而在本年度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词条
词条说明
中山市2019企业研发费后补助申报对象: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中山市登记注册、信用良好的企业。 (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2019年度加计扣除。 (三)2019年度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2%且研发费加计扣除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中山市2019企业研发费后补助标准: 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19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不**过3%
2021年常州市**产品申报第三批、第四批网上申报受理工作截至时间为8月17日和10月15日,申报单位及时关注管理系统的通知公告栏。 **产品申报条件 凡在常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生产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2016)》、《江苏省**研究开发领域和江苏省**发展的**产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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