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1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韩某1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

    民事调解书

    (2017)鲁0283民初10268号

    原告:韩某1,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刘某,女,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贵成,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1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韩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韩斐现已成年,儿子韩某2现年15周岁。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无共同语言,经常吵闹,现分居已久。原告曾起诉离婚,因种种原因撤诉。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被告照顾家庭和两个孩子,也没有经济收入。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韩某1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韩某2由原告韩某1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韩某1自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平度市胜利东路285号31栋1单元401户房屋(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归被告刘某所有。

    四、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平度市云山镇谢格庄村217号的4间房屋[土地证号:平集用(2014)834664**],原被告双方约定归韩某2所有。

    五、原告韩某1付给被告刘某人民币150万元,于2018年2月5日前支付5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余款50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打入平度市人民*的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李园支行9020102503142050000878账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韩某1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淑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法官助理宋丽艳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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