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名称中通用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1.通用名应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
2.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如灵芝、丹参,不宜简称为“灵丹”。
3.保健食品原料为单一原料的,应以原料名称或原料名称简称为通用名。
4.保健食品为多种原料复配的,应以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原则上不宜**过三种原料。主要原料应结合产品配方依据、各原料功效主次、用量高低等因素确定,并提供相应说明及依据。复配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作为通用名。
5.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表明产品特性的文字作为通用名或通用名部分的,应结合原料标准、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够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说明及依据。如灵芝孢子粉经过破壁工艺,可用“破壁灵芝孢子粉”命名。
已获得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其产品名称除不符合本条款规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可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不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或申请更名的,应该符合本指南规定。允许在重新确定的产品名称后括号内标注原产品名称,并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6.保健食品中原料系对来源于动植物的全部或部分物质采用特殊工艺纯化提取(如纯化、代谢、发酵、结构修饰等)致物质基础发生改变的,不得以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名称命名。如“大豆异黄酮”不宜以“大豆”命名。
7.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以全部维生素或矿物质等营养素原料为通用名,不得以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为通用名。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8.备案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通用名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中原料名称名称的营养素排列顺序命名。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配方中仅使用一种化合物做原料的,可以以原料目录内化合物名称作为产品名称的通用名(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以“L-抗坏血酸钠”、“碳酸钙”命名。不宜用“维C”、“VC”、“Vc”或“Ca”等命名。
(三)保健食品名称中属性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属性名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属性名命名;无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属常见口服药品剂型的,按《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命名。
(四)同一配方与同一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同一配方是指产品的原料、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均一致的情形。
同一名称是指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均一致的情形。
(五)保健食品名称特殊标注的申报与审评要求
标注的必要特性应有充足的依据。
需要标注以区分必要特性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规范标注。如产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标注对应的口味。使用多个香精的,产品名称选择口味时,仅可选择其中一种主要香精对应的口味。如XX牌XX片(菠萝味)。
针对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如果标注特定人群(如年龄段)的,应与适宜人群保持一致,但不得标注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词语。如XX牌XX片(7-10岁)。
(来源:国家市监局;编发: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健康食品注册部
词条
词条说明
根据《**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现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2024年劳动节放假安排明确如下:2024年5月1日至5日劳动节放假调休,共5天。4月28日(星期日)和5月2日(星期四)调休,全天对外受理;5月11日(星期六)和5月3日(星期五)调休,上午半天对外受理。特此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与进口非特化妆品许可制相比,“备案制”不仅要求企业所提交的资料做到规范性、完整性,还在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产品是否在境内责任人授权范围,电子资料清晰度、一致性,配方中禁限用物质是否**标,产品名称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资料形式审查的一般要求主要包含两点。**,查看系统内各项资料是否为彩色扫描件,内容是否清晰,是否可识别全部文字。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
1.关于普通化妆品年报工作的温馨提醒 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35号)的要求,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即2022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产品应当开展2024年度备
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商标名使用有何要求?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八条(一)规定“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
公司名: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女士
电 话: 010-84828042
手 机: 13601366497
微 信: 13601366497
地 址: 北京东城北京市东城区马园胡同3号迤南
邮 编:
网 址: nmpacn.b2b168.com
公司名: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女士
手 机: 13601366497
电 话: 010-84828042
地 址: 北京东城北京市东城区马园胡同3号迤南
邮 编:
网 址: nmpacn.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