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军人保护的方法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较高人民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9条规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人民*肩负着保护*、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有利于*秩序和军心的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
监护权主要内容
人身监护权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财产监护权
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离婚诉讼案件开庭后多久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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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离婚诉讼能成功离婚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面情形之一的,如果调解无效,一方仍坚持离婚的,应该予以离婚,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和遗弃家庭成员、分居、赌博等情形。
1、重婚或婚内与他人同居:根据我国婚姻法与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或者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构成了重婚罪,重婚的婚姻无效。有配偶的人婚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属于过错的情形。
2、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反家暴法及婚姻法中明确反对家庭暴力的行为,在离婚诉讼中,有证据证明对方确实家暴的,可以立即解除婚姻关系,这是为了保证另一方当事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遗弃虐待家庭成员,也是构成了过错。
3、赌博、吸毒等恶习难改的:这也是为了**另一方身心安全的需要,毕竟赌博者、吸毒者难免会带来一些不良的行为和习惯,特别是家庭中有孩子的,更需要**孩子的身心健康,避免沾染上恶习,带来家庭惨剧。
4、分居满两年:这里的分居满两年,是指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居满两年,确实能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破裂,由于出差、治病等原因分居的,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暂不予离婚。
5、其他的感情破裂的情形:这里的其他情形是特指婚姻法及其**解释中对于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词条
词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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