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现象时有发生。合同风险,防不胜防。那么,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呢?
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订合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 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 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为。
(3) 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58条规定的一般的**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 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2) 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3) 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及其**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以上介绍,我们清楚的知道能够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是哪些,这方面在《合同法》中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合同无效就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因此对当事人来讲是很不利的。合同风险,防不胜防~在起草、审核、签订重要的合同时,建议请律师把控,避免以后因为层出不穷法律纠纷而忙得焦头烂额。
词条
词条说明
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因原告黄某曾经在法院诉讼多起民间借贷案件,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法院依法认定其与被告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对其主张的高标准利息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13年8月向原告黄某借款20万元,并向黄某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黄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用于投资,借期2个月,月息壹分捌厘。”黄某实际交付给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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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较基础、较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1) 、陈述权。(2) 、诘问权。(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4)、辩论权。(5)、选任辩护人权。(6、)救济权。【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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