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申请危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条件
    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或乡(镇)农村危改**小组应在每年1月至2月底前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户申请工作。属于2008年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农危房户的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房屋危险等级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年人均收入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情况。同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补助申请表;
    2、民**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程度相关证明;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收到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
    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在调查房屋危险程度时,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进行评定,同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房屋危险程度确定后,由乡(镇)家危改**小组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复核。
    (三)一榜公示。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或农危改**小组。
    (四)乡(镇)人民**或农危改**小组审查。乡(镇)人民**或农危改**小组对村民**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对村民**上报的危改对象进行户户见面,实地审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复查、核实完毕后,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拟补助申请人名单、拟改造方式和拟补助标准张榜公示。
    (五)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或农危改**小组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人民**或农危改**小组。经审核不符合改造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由村民**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县(市、区)人民**或农危改**小组审批。县(市、区)人民**或农危改**小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并对申请人、申请方式、补助资金作出审批决定。
    (七)三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八)批准改造。公示期满列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成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对象。不予批准的,县(市、区)人民**或农危改**小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补助办法编辑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财社[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建设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和*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
    *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重点,统筹兼顾。在**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国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二章 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
    *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当年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七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辖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补助资金和本级**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
    *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十三条  各地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四章 绩效考评
    *十四条 *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资金安排:主要考核省级及以下地方**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十六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章 监督检查
    *十七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427号)和《*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六章 附 则
    *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
    *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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