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分类: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受到客户委托后,因根据委托方委托检测的内容,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根据检测方案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测,不同的结构类型其检测的方法及部位也是不一样的,下面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带大家了解下各类建筑结构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的内容有那些?
混凝土结构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的内容:
1.外观质量:包括房屋结构构件几何尺寸、垂直度、平整度,总体外观质量和局部(如施工缝处)外观质量等。
2构件连接:包括预埋件、梁柱节点和主次梁连接点、填充墙及其抗震构造措施等的工作状态。
3.构件受力: 包括剪力墙、框架梁、框架柱、托架、桁架、梁、板等构件的工作状态。
4.构件变形:包括构件的位移、转角,构件裂缝的形态,分布、数量、长度、宽度和性质等。
钢结构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内容:
1.构件及连接件的工作状态。
2.构件及连接件的外观尺寸和锈蚀状况。
3.焊缝高度、长度、外观质量及锈蚀状况。
4支撑系统工作状态。
5防腐涂层和防火涂层的防护效果等。
砌体结构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内容:
1.砌体外观质量:包括砌块外观质量,灰缝厚度、饱满度,砌体垂直度、平整度、轴线偏差、组砌方法、转角搭接做法,砌体中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质量等。
2.砌体与构造柱连接做法,悬臂构件的锚固长度和工作状态,墙梁、混凝土圈梁和混凝土过梁、砖过梁和钢筋砖过梁的设置情况、外观质量与工作状态等。
3.填充墙**皮砖与混凝土梁板底接触的紧密状况。
4.应力集中处:包括梁支座下热块尺寸和工作状态,集中荷载作用处和管线集中处的砌体工作状态等。
5.砌体上裂缝的形态、分布、数量、长度宽度和性质。
非主体结构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内容:
屋面防水、排水、溢水、保温和隔热设施的质量和工作状态
外门窗、幕墙的质量和工作状态;
支承在结构上的管道、设备与设计的符合程度。
支承在外墙、屋面的广告牌或其他设施对结构构件的影响等。
一、校外教育与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校外教育作为教育的一个属概念,其本身具有教育的本质特征,即是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旨在促进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的教育。但校外教育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与正规学校教育相比,其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空间上,是校园之外的教育;时间上,是课余时间开展的教育活动;学制上,不隶属于学制系统;教学上,立于学校教学大纲。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校外教育属于非正规教育的一种,具备非正规教育的内核:虽然处于正规教育体系之外,但它是有形的、有组织的教育活动,这有别于家庭教育和无组织、不成形的“非正式教育”,同时也与通过接触环境及人生经验、社会经验等的“偶发性学习”不同。总的来说,它是有组织的,但不是充分制度化的;是系统的,但不是完全常规化的。[1]作为校外教育组织机构的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也具备以上性质。
二、培训机构与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培训”一词起源于师徒制度。在当代,“培训”已经成为广义教育概念中的重要概念,是*教育的一种补充形式。[2]由于培训是广义教育概念中的一员,因此将培训机构称为教育机构也是合理的,现实情况中也往往将二者混同使用。但为了避免混淆,本文以是否提供*教育对两者进行区分,培训机构所提供的是非*教育。
《大众常用经济词典》中对培训机构的定义如下:培训机构是向社会提供各种文化知识、劳动技能等方面培训服务,并一定收益的教育实体组织。也就是说,各类培训机构通过为社会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促进劳动力的再生产,进而满足消费者多层次的文化需要。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培训机构也获取相应的收益。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也具有提供非*教育服务、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
三、民办教育与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指除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法举办学校和其他各种教育机构而开展的教育活动。[3]
《简明中国农业教育辞典》中将民办教育的办学模式分为以下几种:(1)由**普遍给予资助的“民办公助”式学校;(2)以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为投资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集资型”学校;(3)以“教育储备金”为典型收费方式,发挥教育经营优势,利用市场滚动发展的“市场运作型”学校;(4)依托公办学校而举办“一校两制”式的学校;(5)**举办按民办学校章程办学的“国有民办”式学校。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模式包含了民办教育办学模式的二和三种。
2002年颁布的《*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十一条规定:民办教育依据其类型的不同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劳动和社会**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权限审批。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属于后者,审批之后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审批权限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劳动和社会**行政部门解释。
民办教育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民办性、公益性和产业性,作为民办教育办学组织机构的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也具备同样的性质。
四、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性质与特点
通过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与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关系的分析,并结合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具有如下性质与特点:
(一)民办性
民办性即非国办、非**办的性质,或者说民资民营性。它是人民群众(团体或个人)运用自己的力量(包括财力、人力、物力等),直接(不是通过或**机构)举办的教育事业,这就决定了其资金来源于非财政性经费。当前,我国面临教育资源短缺、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作为吸纳社会资金办学的一种形式,作为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来源,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此问题。
从教育资源的财力、物力方面看,民办校外教育培训能够实现教育投资主体和教育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弥补公共教育经费的不足,也能因此获得社会力量对于教育在财力和物力方面的支持。与此同时,由于公立学校对于教育重要的人力资源――教师的入职条件有明确、刚性的规定,一些有志向、有能力成为教师的优秀人才被拒之门外,但民办校外教育培训能够吸纳这些教师,在为其提供就业岗位的同时实现其个人的社会价值,从而将多优秀人才囊括在教育领域之内。
(二)规范性
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学校、教育的性质主要不取决于出资者,而取决于办学的方向、思想、原则和办学者,取决于教师、教育教学的内容和途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包括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在内的民办教育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升办学者的政治素质,满足社会主义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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