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律师:如何向海运承运人索赔
因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其原因是多颃的,且又较为复杂,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6类:
1、短卸、短装,错装、学习班装;
2、酏载不当,积载不良;
3、货舱不洁,残损毁失;
4、船体陈旧,不适航载;
5、中途短损,延迟交货;
6、无端变更航线或航期。
索赔时效:
进口的货物抵港后,收货人应迅速报关,并根据提单、箱单所列情况,查货验货。如发现货物存有破损、短缺及规格不符等问题时,保留现场并在货物音乐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声明保留索赔权;如系货物迟延,应在货物运到后14天内提出。同时,应忙联系口岸检验机构,依法申请检验和现场鉴定,判断原因,取得相关证明,确定责任归属,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其中,确系承运人责任的,应道德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向承运人索赔的有效期限较短。
按商业惯例,向承运人索赔应在船舶到港后14天内书面提出。其索赔时效通常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的一年内。《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等也规定为一年,但经船货双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另外,在一年期满后,如果在受理该案*的法律允许期间内,承运人至少仍有3个月的期限,向*三者提出赔偿诉讼。《汉堡规则》将诉讼时效延长至2年,包括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起诉或相反的诉讼。
索赔单证:
1、索赔函件。
2、索赔清单。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致损的原因,确定对外索赔的比例,按到岸价格计算损失金额,编制索赔清单,并提供运费和保险费收据。
3、提单。正本或影印件。
4、商业发票装箱单或磅码单。
5、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证书。
6、船方、港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货损货差证明、*报告、大副签证、破损短缺证明等。
7、费用的证明单据。
8、其它必要文件,如火灾鉴定报告、卫生或动植物检疫证明及保函等。
责任期间和理赔期限: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船到卸船,即“钩至钩”;《汉堡规则》扩大为自接受货物时起,到音乐会货物时止,包括港至港,集装筱堆场到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
我国《海商法》*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运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音乐会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动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负赔偿之责。
承运人的理赔期限,《海牙规则》和《提单条款》均规定为一年,《汉堡规则》规定为两年。理赔期一般是从货物卸毕日期起算。
索赔金额及赔付办法:
赔偿金额和赔偿办法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来确定,总的原则是赔偿金额应与损失额(含利润等)相等。承运人在处理索赔时,其理赔原则是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提单中的责任限制条款项下的规定来执行的。
中国远洋运输公怀提单条款,规定赔额**于每件700元人民币,即使托运人声明价值或有特别协议,其赔额也不会**过货物本身的价值。
《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均规定,如果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在提单内如载明所装货物的具体件数,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赔偿。
承运人只裣货损货差的直接损失,并不负间接损失的赔偿之责,至于这部分间接损失,由贸易双方协商解决。
同时,每件货物的赔偿,都有一定的限额,承运人往往并不能足赔。对承保的货物,承运人不予赔偿的损失或赔额不足的部分,确属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内的,应由保险公司赔村。按习惯做法,属于承运人和保险公司责任的,统一由外运公司申请。
词条
词条说明
海商*案件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1、*257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
*海商律师:船舶碰撞的责任有哪些?1.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2.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3.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依据《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的要求是至少有2名普通合伙人。但如果是属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话,则对于合伙人人数的要求在2-50人之间。所以,合伙企业的类型不同,对合伙人人数的要求也不太一样。一、合伙股东人数一般是多少1、依照《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成立于2000年8月,为重庆市*直属的承担全市水上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同时挂“重庆市地方*局”、“重庆市船舶检验局”的牌子,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统一定编,合署办公。重庆市港航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港口、地方航道、水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船舶(含渔船)检验、地方*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起草和监督实施工作。承担行业发展研究,以及有关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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