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通知「智为铭略转发」

    各设区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7〕380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认定范围的通知》(苏科高发〔2018〕195号,以下简称《增补通知》),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我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2.经南京、无锡、苏州、南通、镇江五市相关部门认定、至2020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满的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省科技厅集中受理各设区市科技局报送的2020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1.符合《认定办法》和《增补通知》及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进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点击“申报认定备案入口”,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新用户按要求注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注册成功后登录平台注册企业,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提交,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并发送审核结果至注册邮箱。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系统要求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主管部门。

    2. 企业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生成并打印《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一致(若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书写,须逐项提供中文翻译材料),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并将全部申报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制作成数据光盘。企业须认真检查纸质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数据光盘中的内容一致,纸质申报材料和数据光盘一并报送至所在设区市科技局。

    (二)地方汇总和审核

    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认定办法》和《增补通知》及本通知要求,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如各地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过程中认为需实地核查的,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情况下,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表》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一栏加盖设区市科技局公章,汇总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5)并加盖设区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及发展改革委公章。同时,设区市科技局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中将经审核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网上申报材料在线提交到省科技厅,提交的企业清单必须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一致。

    (三)材料报送

    各有关设区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一式一份,连通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材料数据光盘由各设区市科技局统一邮寄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四、工作要求

    1.请各地科技部门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主动会同当地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加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申报质量。

    2.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3.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企业作为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申请表》经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各设区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加强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确保上报材料符合《认定办法》和《增补通知》及本通知要求,并作出信用承诺。

    4.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及时提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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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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