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才发现一方有隐瞒的财产没有参与共同分割,起诉需要哪些证据? 公众号搜索:邹强团队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A室;地铁:区庄B2出口; 案例: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18年3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9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被告孙某辩称,李某的起诉期早以**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当时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从2015年便已经开始分居。涉案的房屋是其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的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离婚协议中的公房在离婚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与公房相比,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而且购买此房也告诉过李某,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人民*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140万。判决后,孙某、李某均不服,向人民*提起上诉。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表示其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9年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审*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无不妥,同时原审*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折价款140万,并无不当。人民**终驳回了两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婚姻法》*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所律师,邹强主任从事律师工作近28年,处理过大量的离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案件,在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领域,有着很深的实务经验,为很多身陷婚姻痛苦或同居关系纠纷中的男女排了忧解了难,维护了权益,赢得广大客户的一致**。专业为继承、收养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词条
词条说明
非诉讼律师是指以提供法律服务为业,主要通过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或仲裁等途径来获取报酬的法律服务人员。一、什么是非诉业务?非诉业务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为了解决纠纷,**经过*进行裁判才能解决;而在刑事诉讼和行政案件中,则不需要经过法庭审判而直接由法官作出决定。所以,"讼"字就代表了争议双方的对抗性矛盾关系;而与此相对
律师事务所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工作流程。
广州白云区借款纠纷代理律师 天河区债务律师 广州律师收费标准
只有转款记录,没有借条可以打官司吗?债务纠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公众号搜索:邹强团队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案情】2019年2月1日,何某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账10万元给李某。2020年1月19日,何某以李某借自己10万元未还为由诉至*要求还款,李某在庭审中向*主张该10万元转款并非借款,实际是何某通过李某的银行卡向某
股权律师是指以股权为标的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等所聘请的律师。公司股东:(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2)有限公司股东(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合伙企业出资者;一人有限公司投资人或二人以上有限公司出资者。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他组织的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或二
公司名: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邹强律师团队
电 话: 13533379369
手 机: 13822188271
微 信: 13822188271
地 址: 广东广州越秀区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
邮 编:
网 址: gzxf01.cn.b2b168.com
公司名: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邹强律师团队
手 机: 13822188271
电 话: 13533379369
地 址: 广东广州越秀区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
邮 编:
网 址: gzxf01.cn.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