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报资料检查标准之命名依据篇
天健华成
2019-02-1708:16
概述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检查工作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评估原则,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
北京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特别提醒,备案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申报产品的类别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定义和范围要求。
具体标准要求
1.申请表
填写应当完整,其内容应当包含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特殊情况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中予以说明。申请表上的条形码与产品配方和产品技术要求上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产品中文名称
产品中文名称应与申请表一致,汉语拼音名应正确。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一)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相关要求。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对于一些新属性名的,如:凝冻、彩冻、冻膜等,应在产品中文标签中予以说明。 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或者属性名。
(二)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三)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四)产品中文名称中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应在中文标签中解释说明。
(五)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和**化的词语。2.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3.医学名人的姓名。4.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5.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7.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8.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7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在命名依据中应有说明,且在产品中文标签中也应标注说明,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六)广告法禁用宣称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2.使用“**”、“较高级”、“较佳”等用语。
3.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4.涉及国家主权、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词条
词条说明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71号公布的《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实施。为帮助牙膏备案人更好的理解和掌握“办法”要求,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特编写一期“一问一答(牙膏专刊)”,对相关内容进行宣贯,以指导牙膏备案人提前做好准备。 问题1:牙膏的定义是什么?答: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三条规定,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
进口化妆品备案注册申报资料检查标准之销售证明和疯牛病承诺书篇
**进口化妆品备案注册申报资料检查标准之销售证明和疯牛病篇天健华成()一、关于化妆品中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的承诺书1.承诺书的一般要求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应采用承诺书的固定格式,产品中文、英文名称与申请表应一致。应根据产品配方中的原料及原料来源正确承诺产品所用原料属于三种情况中的哪一种。多个实际生产企业应分别提供承诺书。2
对配方中所用植物原料及植物提取物有何要求?答:原料名称中未体现植物具体使用部位的,应在配方表下的详细备注栏中标明该原料的植物使用部位。
A面1.产品配方项下的“生产商”、“自行填报原料安全信息”未填写。2.产品配方中部分原料的“原料含量(%)”未填写。3.产品配方项下的产品名称与备案申请表中的产品名称不一致。4.申报产品含膜布,产品配方中未勾选“是否膜质载体材料”,未注明主要载体材料的材质组成,未提供其来源、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指标等资料。5.产品配方中有原料为色淀形式着色剂,未在着色剂后标注“(色淀)”,且未在配方备注栏中说明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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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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