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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的公告。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3日起,普通化妆品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且生产环节已纳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范围,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备案人在进行产品备案时,可提交由化妆品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自检并出具
问: 进口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应该提交哪些材料?答:(1)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需提供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2)对于无法提供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的进口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证明的,注册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的生产销售情况说明,并附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的经营许可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3月1日起,《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抽检管理办法》)施行,这是国家药监局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抽样检验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抽样检验是监管部门对化妆品进行质量监督的基本手段,是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十八条至*五十一条对抽样检验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程序作出规定,国家药监局根据《条例》设立的原则和有关条款的要求,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七条规定: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等),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十五条规定:除有特殊规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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