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少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现象,给中方相关利益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我国的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消较影响。为妥善解决外资非正常撤离后的相关问题,消除各种消较影响,预防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部办公厅制订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内容如下:)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一、我国已与许多国家缔结了《民商事**协助条约》、《刑事**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具体可参阅/chn/gjwt/tyfl/default.htm),上述条约为有效处理跨国民商事案件、打击刑事犯罪、追捕逃犯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处理外资非正常撤离导致的经济纠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协助条约》或《刑事**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约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协助(例如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
三、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较高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较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五、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民商事**协助条约》相互赋予了对方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中方债权人可据此在已缔约条约国家民事诉讼,有经济困难的我国公民在外诉讼,可根据所在国法律申请相应法律援助。
六、对较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较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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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词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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