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新】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9版)(上)

             较新的《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 (五)指出: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和办理成果登记,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进行项目终止。友情提醒:科技项目产品涉及软件产品的企业需要到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如腾创软件测评)出具科技项目验收测试报告作为申请验收和成果登记的重要证明材料。


    穗科规字〔201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科技创新领域改革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推动科技创新领域各项改革,我局对《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7〕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8月23日

    附件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贯彻落实党*、**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进一步提高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依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 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经一定程序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包括竞争性项目和政策性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中竞争性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终止、监督评估以及政策性补助的申报、核实等环节的管理。

    科技部和省科技厅赋予市科技局管理职责,由广州地区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科学公正、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五条 按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其中,一般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重大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按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分为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等。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服务机构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或提供服务。

    项目组织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项目组织单位包括广州市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经市科技局同意作为项目组织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集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除经市科技局同意的外,项目组织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及港澳地区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

    项目合作单位是与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合作、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机构。

    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位。

    评审*是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评价或咨询活动的*。

    第九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经费;

    (三)充分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过程管理自主权,组织项目实施关键节点和阶段性成果的考核管理;

    (四)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组织实施科技报告制度;

    (五)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等实施信用管理;

    (六)对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工作制度;

    (二)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或提供服务,及时、客观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是:

    (一)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和推荐工作;

    (二)审查拟立项项目合同书并作为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按相关规定配合开展项目和经费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项目经费专款**,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按相关规定协助审查或办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验收、终止等申请;

    (五)接受市科技局的委托,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受理、立项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一)作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并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履行合同各项条款,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按规定履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为科研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顺利实施;

    (四)负责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和办理成果登记,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进行项目终止。

    第十三条 项目合作单位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管理制度,按进度要求完成约定的科研任务,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二)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和项目验收、合同终止、科技报告、绩效评价、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绩效评价等工作,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推动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增强科研伦理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科研伦理道德。

    第十五条 评审*的职责是:

    (一)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评价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履行广州市*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义务。


    第三章 项目征集

    第十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根据分类原则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目标明确、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采用定向组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强度、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等。

    第十八条 竞争性项目申报指南应充分吸收相关部门、行业以及学术界、产业界、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必要时咨询征求*意见,经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决定后向社会发布。每年定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有条件的科技计划类别常年征集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或港澳地区相关机构,或符合政策条件的其他相关机构,科技计划类别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过去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项目申报单位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和成果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过1项,作为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过2项(科技计划类别对申报限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符合市财政部门关于项目查重有关规定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申请材料,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查后推荐提交。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申请材料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政策性补助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和发布申报通知,其申报不受本办法第二十条关于申报限制条件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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