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 比以往的时候,来得更早一些 现在,你是否为研究 “如何买才能更省钱”的“**”规则 红了眼,不要慌 懂法小小帝帮你忙 再“套路”的规则,也能帮你梳理明白 “**”期间该维权攻略 01、定金、预付款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对于定金,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进行约定。 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将“预付款”、“订金”等概念与“定金”相混同。但实际上,预付款、订金与定金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预付款、订金等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若收受预付款的一方违约,只须退还所收款项,而非双倍返还所收款项;而支付预付款的一方违约,若预付方未购买任何货物,要求退还预付款的,收受方应当退还;若因预付方违约给收受方造成损失的,收受方可以要求预付方赔偿相应损失。 02、承诺较低价,但实际价格比平时还高,如何维权?买卖是市场行为,商品价格会随市场因素上下波动,是正常现象。经营者做出的有关价格的承诺一般分为几种情况: 一是与自己之前售卖价格比较是较低价,如历史较低价; 二是与同一第三方平台的其他卖家所售价格比较是较低价,如全网较低价; 三是与所有在售渠道相比较是较低价,如全国较低价; 四是某一期间的较低价,即与将来某一时间之后的商品价格相比是较低价,如价保**。 因此,消费者在经营者做出有关价格承诺的表示时,应首先区分其属于何种形式的承诺,再进一步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了自身的承诺。 因网络购物中商品价格是可以经后台修改的,若消费者经核实经营者的确违反了价格承诺,应首先对其违约事实予以固定,较好通过公证机关将某一时间段的同一商品的价格等予以公证,再通过与经营者协商、第三方平台、第三方组织、仲裁、诉讼等方式加以维权。如果经营者故意通过价格承诺的方式欺骗消费者购物的,还有可能构成价格欺诈,消费者还可以通过退一赔三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3、预付订金后消费者未在规定时期内支付尾款,订金不予退还?某地工商局提示,以格式条款规定预付款(订金)不退属霸王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坚决予以抵制。消费者应详细了解网购平台及商家的“双11”促销规定,清楚红包、优惠券等的使用方式和期限。同时,与商家充分沟通,并注意保留促销宣传图片、活动细则、礼品清单、订单页面、聊天记录等信息,防止商家事后不认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七天无条件退货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论经营者是否作出有关七天无条件退货的承诺。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商品是例外商品,不适用有关无理由退货的条款。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意图退货的话,可以在七天内与经营者联系退货事宜;若协商不成,如果消费者是在第三方平台上购物的,可以在平台上不提交“确认收货”,并及时与第三方平台联系第三方介入;若没有第三方平台的,消费者可以通过315服务热线、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权。但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在维权的同时要及时固定与商家协商的证据,如进行截图、请公证机关公证等方式,并完好保存货物。 04、商家声称“**特价”,付款却没便宜 海淀法院的郑法官建议消费者,如果发现价格有误,出于时间等成本的考虑,可以先与商家协商。协商未果,再到法院起诉。通常消费者住所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方便消费者起诉。同时,消费者要注意保存证据,如相关消费截图等。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如果商家存在欺诈,可要求“退一赔三”,赔偿款不足500元,可以得到保底的500元。这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存在欺诈商家的惩罚。 05、低价购物后商家称标错价,商家需要补足差价吗? 昨天已经成为历史,翻过了就无须再遗憾;明天尚未到来,尽管它充满着无限的可能,毕竟还是个未知数。 【案情简介】发现节假日时段购物平台上显示一款平板电脑标价仅161.99元,小周便下单购买,在线付了款。小周下单时,购物平台发出的“检查订单”中提示:“当您选择了我们的商品和服务,即表示已接受了本公司的隐私声明和使用条件。您点击订单确认按钮后,我们将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确认收到订单,通知您商品已发货后,订购合同才成立。”不久,该网站给小周发送邮件:“因缺货,将无法满足您的订购意向;如果您已完成付款,相应款项将退至您的账户。”该公司还称,标价161.99元是操作错误,随后向小周退款。小周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购买差价1437元和维权费用。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该消费者购买商品,阅读使用条件并同意,视为双方就此达成合意。这虽属格式条款,但商家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以显着方式提醒了消费者注意。小周下单付款后,商家未发出发货确认,所以该网购合同未成立。不过,消费者无从知晓商品库存,节假日缺货情况下,商家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阻止其下单付款。而该公司无法交付商品,却仍接受消费者下单,且当时未告知标价错误,存在过错。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小周赔偿一台平板电脑正常售价1599元与161.99元之间的差价损失1437.01元及维权费用。法官认为,我国《合同法》*四十二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即在合同未成立、无效等情况下,有过错一方应承担的责任。签订合同中,因商家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情况,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差价以补足损失。同时,消费者的相关公证费和律师费等,也可要求商家承担。 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购物要谨慎,理性消费,切记冲动消费,还款的时候心在滴血啊……最后祝各位亲们**购物愉快哦! 遇到法律问题未解决怎么办?找懂法帝来帮忙,一家平台上百个律师随心选,为您的案件找到更加适合的律师,懂法帝为您千里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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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说明
员工在一家企业上班,老板给员工发工资,这是员工付出自己的劳动和时间所得,当员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本是理所应当的,但是有些老板却想方设法给劳动者找"不痛快",居然想到用硬币发工资。 四川资中张女士从美容公司离职后,经过劳动仲裁获得6000多元经济补偿,该美容公司却用三轮车拖来两桶硬币用以支付该笔款项、 这批掺杂了一元和一角的硬币,数量可能在30000枚以上,公司让张女士“一角一
近日山东一女子因不孕遭虐待致死的事情可以说是刺痛着无数网友的心。 23岁的德州方庄村女孩方某洋因为无法怀孕,自2018年7月以来,就一直被自己的丈夫、公公、婆婆联合起来虐待,一直到2019年1月的时候,被这家人殴打致死。 11月17日晚间,山东禹城市人民法院官方正式对此案进行了通报,通报中提到:关于被告人张吉林、刘兰英、张丙涉嫌犯虐待罪一案有关情况,称将严格依法公正重审此案。 1、案件回顾 女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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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院丨将违约金调整为总额不**过违约方应偿还本金数额的,并无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较高法民申13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惠昌,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昇,北京国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托里县龙盛石灰石矿。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柳树沟。 负责人:董立萍,该矿投资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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