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证明 商标未使用可为撤销商标理由,欲避免因未使用而被撤销,商标应在下列期间具有使用事实: 1. 自申请日起3年内,须提出**次的真实使用声明,未于期限内提出,如该商标尚在申请阶段,申请案会被自动放弃;或如在此3年期限之中,商标已获准注册,该注册商标会被视为自动撤销。 2. 自注册日起5年内,须提出*二次的真实使用声明,未提出则商标自动撤销。商标注册人应在注册满5年后(有1年宽限期,即为注册日起6年内)再次提交使用声明,否则同样会被自动撤销。但此*5年期之使用声明如无法提出,如商标未使用是因为明显非注册人可控制的,可另提未使用声明寻求豁免;但如因市场需求不足而未使用,该理由则不能被接受。 3. 在商标10年有效期内,如有连续3年未使用,可被提请撤销。 要满足使用要求,商标应被使用于菲律宾领域,使用数量可为较小化,但须属商业交易行为;象征性的、非商业性之使用不适用。 商标未使用之诉可由任何具利害关系之第三方提出。商标未使用如是因进口限制、其他**政策因素、或其他非商标权人可控制事由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时,得免于被撤销。 如实际使用的商标是以注册商标调整修改后的形式呈现,只要两者差异不大,且修改并没有明显改变注册商标的识别特点,是被允许的。如调整不影响商标原来注册之识别性,修改已册之商标是可能的。 在续展中也需要提交实际使用声明,即在*10-11年也需要提交使用声明。
词条
词条说明
美国商标与中国商标虽均为10年有效期,但美国商标有一点不同,在注册后*5-6年之间需要提交使用宣誓和相关使用证据。很多企业在注册了美国商标之后,很可能未注意到注册后的使用宣誓,而使自己的商标未到10年有效期便因未提交宣誓而无效。 美国商标法律对提交*5-6年使用宣誓有两种规定:一种是直接仅仅提交使用宣誓和使用证据,一种是在提交使用宣誓和使用证据的同时提交“不可争辩性宣誓”。若在提交使用宣誓时同时提
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的其他区别 1、注册商标转让实质上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而使用许可实质上是商标使用主体的扩展。 2、在转让中转让人不再享有商标权,不负有监督受让人使用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而在使用许可中许可人继续拥有商标权,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3、在转让中,转让人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和法律诉讼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在使用许可中,被许
商标注册递交商标局后要经过四个阶段,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领取注册证四个阶段,如果审查*且3个月初审期无人异议便可以拿到证书。 很多商标申请人会选择放弃,尤其是在收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的时候,看复审失败,认为商标注册无望。但实际上,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标还是有希望注册成功的。当商标注册申请遭遇驳回,应积极行使权益,充分运用驳回复审、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使用注册商标制度和行政诉讼,必要时
新加坡商标法制定于1998年,自1999年1月起施行。 新加坡是WTO成员,于1990年加入WIPO,1995年加入巴黎公约,2000年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1、商标的构成要素 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新加坡也接受非视觉性商标如声音、味道、嗅味商标。 2、注册商标的期限 自申请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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