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生活中,家庭义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当一方逃避、不尽义务时,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另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经济赔偿。 近日,人民*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中,适用民法典中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的新规定,依法维护了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女方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女士与被告胡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长达近十年的婚姻存续期间,杨女士未外出工作,全职照顾家庭,胡某虽在外打工,但**提供金钱补贴家用,家庭支出主要靠杨某娘家接济。 随着孩子渐渐长大,家庭开支也随之增加,夫妻俩时常争吵,关系日益紧张。杨女士遂诉至*请求离婚,并要求胡某给予其经济补偿。 *审理后认为,杨女士在婚后全职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且无收入来源,故杨女士请求胡某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认为,本案中在外务工的胡某并没有提供家庭开支所需,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故除了考虑女方为全职照顾家庭所放弃的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经济、社会地位、能力等方面的损失,还应考虑在婚姻存续期间应由胡某所承担的家庭义务。*综合考虑2015年至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胡某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较终,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由杨女士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婚生子由胡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胡某向杨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 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新规定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家务劳动补偿获得支持的可能性。 无论夫妻之间采取何种财产制度,任何一方均可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 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 十年赔偿十二万,尘满面,泪千行 真 · 遇人不淑!
词条
词条说明
在家庭生活中,家庭义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当一方逃避、不尽义务时,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另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经济赔偿。 近日,人民*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中,适用民法典中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的新规定,依法维护了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女方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女士与被告胡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长达近十年的婚姻存续期间,杨女士未外出工作,全职照顾家庭,胡某虽在外打工,
感谢浏览我发布的信息!欢迎关注公众号:广州律师何丽霞,多一个律师朋友,随时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广州*婚姻律师,近10年婚姻家事案件办理经验,专业解答婚前财产房产、彩礼嫁妆、同居、离婚财产、离婚债务分割,离婚子女抚养、赡养纠纷,遗嘱纠纷等家事法律疑问。近十年的办案生涯,我写下了很多亲办案例。原创案例请访问我的网站,百度搜索即可找到我。里面各种真实的离婚事件,也写了很多关于婚姻离婚孩子抚养的法律知识
原创推荐: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三五个好友聚在群里微聊,谈及交友结婚等话题。 甲说,结婚是一件小事,当做任务完成就算了,不*多了解对象。 乙说,结婚不是小事,结了婚自己的收入就被人分走一半,财产也要变成两个人的,影响很大。 丙说,那在结婚前赶快花光吧,反正存着存着可能就为别人忙活了。 丁说,有钱赶快在婚前买房买车,这样就确保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啦。 随着婚姻法解
本文又名:离婚协议书不要随便签! 本文为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感谢您的支持! 我又来给大家讲讲我所办理的离婚案例了!虽然满满的都是负能量。。。 1、我的客户梁女士跟我聊她的离婚故事,因为前夫有外遇 他们感情纠葛陆陆续续闹了好几年,精疲力尽。梁女士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走出这段感情。但糟糕的不是如何安放自己的感情,而是与前夫的各种官司,而这闹心的官司,源于之前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因为前夫的婚外情
公司名: 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何律师
电 话: 020-84801118
手 机: 13503089195
微 信: 13503089195
地 址: 广东广州番禺区广州市番禺区沙头桥兴大道737号首层2号(番禺区人民*旁)
邮 编:
公司名: 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何律师
手 机: 13503089195
电 话: 020-84801118
地 址: 广东广州番禺区广州市番禺区沙头桥兴大道737号首层2号(番禺区人民*旁)
邮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