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知识: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清关要点
自2019年10月1日起,海关总署已取消**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商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国家标准的要求。对企业来讲,此举减少了海关对进口食品的监管环节,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企业通关和检验检疫时间,有效地为企业节省了相关成本。
标签检验的重要意义
食品标签管理是食品*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消费者获取食品相关信息较简便、较重要的途径,更是各国食品*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食品标签法规标准及其合格评定程序是目前被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广泛采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由此引发的贸易纠纷、产生的贸易壁垒,也成为影响世界食品贸易不容忽视的问题。
对进口预包装食品进行标签检验是进口食品检验必不可少的内容。标签检验不合格,轻则需要进行技术整改处理,重则可能对整批产品进行退货或销毁处理;标签检验符合要求,则可缩短检验放行周期,使进口食品快速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有效提高进口食品贸易的经济效益。因此,进口食品企业对食品标签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依据我国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标签的设计和审核,实现标签和标准的符合。
标签涵盖的基本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涵盖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预包装食品。
前者具体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标示;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后者具体包括:食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储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准,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标签检验的步骤与审核
标签检验步骤包括以下四步:
1确定食品类别
2确定参照标准及依据
3依据标准进行审核
4发现并及时纠正标签存在的问题
标签内容的审核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产品是否符合进出口法律法规要求
2标签标识内容的审核,如文字和格式的规范性
3中外文内容一致性审核
4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使用情况审核
5标签加贴方式审核
6原包装图片内容审核
7符合性审核
进口预包装食品与国产预包装食品在标签上的差异
国产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如标示则应确保真实、准确)。
国产预包装食品须强制标示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始标签如仅有保质期和较佳食用日期,应据此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也可以同时使用繁体字。《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强制要求标示的内容应全部标示,推荐标示的内容可以选择标示。进口预包装食品同时使用中文与外文时,中文与外文含义应基本一致,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中文汉字字号。
其他常见问题
#01 食品名称
标签含有企业或原产国的自定名称,无法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则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能够反映其真实属性的**名称;食品名称所反映的食品属性错误,如某产品标签名称为草莓饼干并配有草莓图片,但实际用的是草莓香精,则应按真实属性标示为草莓味饼干;利用字号大小、色差、图形、符号及暗示性语言误导消费者,使其误将购买的产品与另一属性相近的产品混淆,如某橙汁饮料,其主要配料为水,其次才是橙汁,但其产品名称中“橙汁”使用较大的字号,而“饮料”则用很小的字号,且与背景颜色相近,不易辨识,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02 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标示不准确,公斤、公克均不符合标示规范,净含量大于1000g或1000mL时,计量单位应标示为千克(kg)或升(L);未按规定的方式和字符高度进行标示,如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较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应小于1.8mm。另外,此类常见问题还包括:净含量未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含有固、液两类物质的食品,未按规定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大包装未按规定标示规格。
#03 配料表
单一配料的产品没有标注配料表(由于部分国家和地区规定单一配料不需要标注配料表,但我国标准规定需要标注,如茶叶、饮用水);各种配料没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如饼干配料表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为“小麦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配料名称不规范。常见问题还包括:未使用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添加量不小于25%的复合配料没有标示原始配料;配料表中不能出现“等”字样。另外,配料表是食品标签中的重要内容,在核对格式时还应注意新食品原料、药食同源的适用性,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和用量,**食品、**认证。
#04 法律责任
根据《*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词条
词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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