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连续、琐碎的汇款且多用于旅游及生活难以认定为借贷关系-恋人借贷

    长期、连续、琐碎的汇款且多用于旅游及生活难以认定为借贷关系-恋人借贷


     

     

    裁判总结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成立的两个条件就是“借贷合意”和“实际收到借款”。而如果双方是恋人关系且共同生活居住就难以避免的存在经济往来,而在网络背景下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均可查清双方的交易记录。

     

    2、汇款进入一方,而一方的交易记录显示该笔汇款用于日常生活支出,显然是有进有出的,且频繁、琐碎的支出与借款的性质特点显然是不同的,该类支出更容易被认定为生活类支出。如果收款的一方也同时向对方有汇款,双方在款项进出期间亦不存在借款的沟通内容,很难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参考案例:

     

    案件来源: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1925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穆某某杜某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首先,从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报警记录等证据以及穆某某杜某的陈述上看,穆某某杜某确曾系恋人关系并同居,穆某某对此关系不予确定,确有不妥。第二、穆某某主张双方系借贷关系,就此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穆某某并未举证证明杜某有借款意思表示,结合双方在此期间处于恋爱关系并同居这一特定背景,该院难以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三,本案汇款笔数高达数十次,且多数汇款系用于旅游及日常生活,杜某对此也有支出。穆某某主张如此长期、连续、琐碎的汇款系借贷明显与生活经验、交易习惯不符。就穆某某主张大额现金取款系杜某借款还房贷,杜某还房贷的交易记录不符,穆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取现与杜某还贷的关联性。故该院难以确认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穆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穆某某杜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此本院认为,《*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民事行为的设立,需以民事主体存在相应意思表示为前提,具体到本案,确定穆某某杜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前提即为判断双方是否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对此,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穆某某杜某原系恋人关系,曾共同生活,且长期以来存在多笔、琐碎的款项往来,故单纯依据转账凭证无法得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结论。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穆某某应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证明,在其未提举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对其提交的证据13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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