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公司经纪人**出居间合同,以资金托管为由诈骗买房人,经纪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中介公司应否赔偿?
裁判总结:
(1)如果居间合同有效,则中介公司的经纪人要求买房人办理资金托管而诈骗,虽然居间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居间服务包括资金托管。但二手房居间服务的性质和服务的本质,及房产中介公司经纪人身份等决定了“资金托管服务”虽然不在居间合同约定内,但对于买房人来说经纪人要求资金托管的行为具备“职务行为”的特征和“房产中介公司的职权范围”的外观。
(2)中介公司经纪人用以诈骗的资料虽未显示中介公司字样,但诈骗行为发生于中介公司门店内,中介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和流程有监管义务,对此中介公司疏于监管应为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3)买房人在中介公司经纪人的指示下提前支付房款,而未按买卖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付款的行为,并非怠于履行,系积极的履约行为,此履约行为不应视为买房人的过错。关于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办理方式等条款、提示,买房人作为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购房人,因信赖中介公司经纪人的身份,按照其指示在中介公司门店内刷卡,虽未注意到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存在一定疏忽大意,但并未明显低于一般购房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4)本案一二审认定房产中介公司责任差别较大,一审认定中介公司承担35%责任,二审认定中介公司承担约合80%的责任。本案买房人被诈骗将近200万,一二审的不同认定直接决定着买房人实际的巨大财产权益。
参考案例:北京市二中院(2020)京02民终1759号
词条
词条说明
执业理念:伸张正义、敬业负责、崇尚法治,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更是我们的不懈追求。涉及的服务内容: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取
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法律职业资格。2007年执业于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十余年的过程中,坚持以*知识、服务为民为理念,积极钻研法
卖房人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买房人可提出哪些索赔请求?答:主要是购房款、及违约金(有的合同约定是按日计算违约金和按房屋总价的20%违约金),但需要说明的是,该上述两项请求,有一个总额限制,其实就是“差价损失”,也就是说不论合同约定了什么样的违约金,在主张违约金是都不能**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法律对违约金数额的基础限定。另外可以要求赔偿中介费(包括买方支付的契税、手续费、公证费等)
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法律职业资格。2007年执业于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十余年的过程中,坚持以*知识、服务为民为理念,积极钻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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