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惯例招标代理公司是实际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如招标代理公司承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则招标代理公司是退还义务主体。
招标代理公司既然是中介服务机构,在招投标实践活动中通常是由招标代理公司来实际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向投标人出具收据。在招标活动结束后,按法律规定虽然招标人是退还义务的法定主体,但往往招标人未实际收取投标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由招标人履行向投标人退还的义务,则招标人必然“不情愿”,所以实践中招标人往往会通知招标代理公司履行退还义务,或招标代理公司主动承诺向投标人履行退还义务。这样招标代理公司就属于退还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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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说明
执业理念:伸张正义、敬业负责、崇尚法治,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更是我们的不懈追求。 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
投标保证金的退与不退? (1)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终止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行停止本次招标活动的行为,与“流标”“废标”不同。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招标人较迟应当在与中标人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
执业理念:伸张正义、敬业负责、崇尚法治,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更是我们的不懈追求。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7年执业于律师
证券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卖客户股票,证券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案件总结: (1)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二条的规定: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而类案检索的检索顺序除较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外,首先应当是“较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故此,研究本案例的适用规则,具有较强的实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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