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的退与不退?

    投标保证金的退与不退?

     

    1)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终止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行停止本次招标活动的行为,与“流标”“废标”不同。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招标人较迟应当在与中标人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5)流标(术语: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不足三家,而不得不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现象)

     

    6)废标、无效投标(术语:投标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评标**否决的投标)

     

    一般来讲如招标文件当中未明确规定的,被确定废标或无效投标是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规定废标、无效投标时,没收投标保证金。

     

    从投标保证金的性质和其主要作用上来看,投标保证金主要是是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即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切实有效的保证投标顺利进行、中标后依约履行合同。

     

    而被确定废标或无效投标的,往往是其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等等。

     

    对此《**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当然上述规定,是属于**采购的情形,对于非**采购的招标行为,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招标文件当中有关于如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则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则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进行处理。如果是关于其他情形的对废标、无效投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笔者认为从投标保证金的性质出发,该条款属于确定缔约过程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应当适用于《合同法》当中的一方认为违约金过高,则可以要求法院减少或免费违约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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