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协议对剩余货款的付款期限及付款条件未进行约定,甲方能否要求在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后再行主张剩余货款?
案例总结:
(1) 对付款期限和付款条件进行限定,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约定,否则主张有付款条件的一方就需要举证根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的存在着付款期限和付款条件,否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债务,并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2)本案甲乙双方达成了结算协议,协议确定了较终的结算金额,结算协议中未约定付款期限和付款条件,同时约定解除原有的采购合同。就该结算协议乙方发函要求作为甲方的**采购方及时付款,而**采购方认为按交易习惯应在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后再行支付,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要求甲方及时付款。
(3)就结算协议确定的剩余货款的付款期限起始时间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因该期限涉及利息的付款起始期间问题,故该问题也很重要。供货单位乙方认为,结算协议只是对较终金额的确认,采购合同虽约定解除,但因采购合同已履行完毕,该解除无实质意义,结算协议也未改变原有采购合同的内容,故应当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开始计算。
对此问题,法院认为结算协议可以解除原采购合同,该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原有合同解除,当然不能再行适用原付款期限条款,故应当依据结算协议重新开始计算付款期限。
词条
词条说明
关于房屋或其他租赁物的转租规定?答:(1)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转租期限(二房东的合同)**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大房东的合同),**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4)承租人(二房东)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
北京法院系统公房继承—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而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属于个人房产还是夫妻共有房产?
北京法院系统公房继承—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而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属于个人房产还是夫妻共有房产?公房财产性质的法律意义: 1、夫妻一方使用了已死亡配偶工龄而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属于个人房产还是夫妻共有房产,其法律意义在于实际购买房产的一方死亡后,如立遗嘱将该房产遗留给个别子女,则该子女可以*自享有房屋所有权。如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遗嘱部分无效,房产的另一半价值只能由继承人共同继承,而
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法律职业资格。2007年执业于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十余年的过程中,坚持以*知识、服务为民为理念,积极钻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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